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草种子行为规范烟草品种种植的通告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草种子行为规范烟草品种种植的通告
| 颁布单位: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1-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草种子行为规范烟草品种种植的通告
非法经营烟种和烟农自繁、自留、自购烟种私自育苗,违法种植杂劣烟叶品种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市烟草种子市场秩序,影响了我市烟叶质量和烟叶品牌形象,危及我市烟叶产业的长远发展。为确保烟叶质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烟叶产业稳步、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种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叶种植必须使用由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定)的品种。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烟草品种不得生产、经营,不得在生产上推广应用。烟草种植的种子、种苗由当地烟草公司统一组织采购、育苗和供苗,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自繁、自留、自购烟草种子育苗以及私建苗床育苗。
二、烟草种子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生产、经营假劣烟草种子和未取得烟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烟草种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查处。
三、加强烟叶收购合同管理。烟草公司根据与烟农签订的烟叶收购合同,为烟农提供合同约定的烟草种子培育足够壮苗,烟农按烟草公司提供的烟苗进行种植和交售烟叶。严禁烟农自留或购买非合同约定的烟草种子用于自育烟苗上市交易、流通、移栽大田。违反合同约定,用自留种和杂劣品种进行育苗并移栽大田的,烟草公司依法取消与其签订的烟叶收购合同,烟农不享受任何生产补贴,所生产的烟叶不予收购,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烟农自行承担。
四、加强烟草种子生产经营和烟草品种种植的监管。产烟区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本辖区烟草种子生产经营和烟草品种种植管理工作,强化宣传教育,加大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烟草、公安、工商、农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依法加强烟草种子和烟苗流通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草种子和烟苗的行为,维护烟草种子生产和烟叶生产经营秩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行举报奖励制度。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草种子和烟苗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举报电话由产烟县区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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