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娄政办函〔2015〕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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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1-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7日
娄底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部署要求,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加快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要求,加快构建权属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便民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基础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不动产统一登记。坚定不移地落实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维护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大局,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机构、范围、效力、程序、登记簿和权利证书、信息系统等最大程度的统一。
(二)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信息平台“四统一”要求,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更好地服务企业和群众。
(三)坚持工作平稳推进。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坚持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改革方向,注重新老制度的衔接协调,切实优化工作流程,立足实际,以制度和技术创新带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整体推进。
(四)坚持把握舆论导向。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高度,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以土地为基础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大意义和积极作用,争取全社会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开展的最大认同和积极支持。对各类不动产权利证书继续有效、逐步替换等重大问题做好舆论引导和解读。
三、目标与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底,基本完成市、县两级政府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到2016年底,初步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基本实现统一登记发证;到2017年底,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到2020年,形成政事、政企、事企分开,管理规范、部门协调、运行有序、便民高效,符合我市实际,比较完善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制机制。
(二)主要任务
1.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按照国家、省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政策要求,将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职责整合至国土资源部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间,由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将其纳入统一登记。
在职责整合中要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完整性,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职责完整地统一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严禁随意拆分。厘清登记与审批、监管等行政职责的边界,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灭失依法需要行政审批或许可的,仍由各职能部门承担审批、许可职责,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及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批或许可文件,依法审核登记;对不涉及审批、许可职责,又与登记紧密相关、无法分割的事项,应按照政事分开、便民高效的要求将其整合至不动产统一登记服务平台,实行一站式服务。
2.确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为本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整合设立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国土资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承担不动产登记相关事务性、技术性工作,涉及机构编制事项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市县两级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从相关部门划转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人员、编制、设备和相关经费。妥善做好机构改革过程中人员安置和思想教育工作,确保人员平稳过渡,业务有效衔接。
3.加强统一登记窗口建设。要尽快落实不动产登记机构办事场所,加强软硬件建设,优化办事流程,科学设置登记办理及与其相关的权籍调查、交易服务、税费征缴等办事窗口,加强人员业务技能的岗前培训,形成统一发证能力,实现“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推行规范化“一站式”服务。整合乡镇土地、房屋、林地登记等相关工作,将登记窗口逐步延伸到乡镇。到2017年实现所有建制镇设置办事窗口,2020年覆盖所有乡镇。
4.优化业务流程,完善管理制度。要按照全省统一设置的登记模式、工作流程和技术规范,结合实际,制订出台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整合方案,整合土地、房屋、林地、水域滩涂等登记程序,开展统一登记的全流程测试,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流程、格式文本、办事指南、工作规则等规则规定,完善登记岗位职责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尽快形成统一发证能力,提高不动产登记服务质量。
5.做好工作衔接过渡。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组建到统一登记发证的过渡期内,市县两级要制定好现有登记系统和登记资料的移交方案,将土地、房屋、林地等登记信息系统及相关资料整体移交至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住建、林业、农业、房产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各自清理的基础上,编制详细移交清单,有序做好移交工作。承担审批、交易监管职能的部门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适应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需要,合理调整与登记有关审批、许可事项的业务流程以及相关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主动对接,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或数据抄送等方式与相关部门实现土地、房屋、林地、水域滩涂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共享。过渡期间,不动产登记机构仍然依托现有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按照原有登记类型、审核要求、证书式样等开展不动产登记业务,确保不断档,不延误,不因改革影响群众办事。
6.稳妥实施统一登记发证。要根据登记发证的准备情况,合理确定时点,发布政府公告,按照新的登记类型、内容、程序、簿册和证书样式实施统一登记发证,停止本行政区域内原有各类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发放,做到发新证停旧证。对原已发放的各类不动产权证书按照“不变不换”原则,在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按依申请原则更换新的证书,不得强制要求统一更换不动产权证书证明,不得增加当事人的负担。
7.加快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市、县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按照国家统一的数据库标准和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对现有土地、房屋、林地等登记数据进行规范化整理,以宗地为基础建立关联关系,建设涵盖不动产空间信息、登记簿证信息、登记业务信息在内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对历史形成的不动产登记数据缺失,须在办理转移、变更登记等业务时补充完善权籍图、登记簿册、登记档案等资料,并及时入库。
8.建立统一登记应用平台。按照国家、省、市、县四级互联互通的要求,根据国家统一标准和规范,部署建设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管理系统、登记信息系统、统一接入系统、信息共享查询分析系统、平台管理系统和安全系统。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包括计算、存储、网络在内的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优化平台运行环境,建设不动产登记平台应用终端。在平台建设中要预留数据接口,逐步实现与全国统一信息平台对接。
9.推进信息共享与应用。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国土资源、住建、林业、农业等部门要协商信息互联共享方案,确定互联共享的各自职责、方式和流程,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登记信息实时互联共享。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机关事务等部门的协同,推动信息共享交换与应用。要建立登记信息依法查询机制,明确查询主体、查询范围、内容、方式和程序,面向社会公众,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供便捷的登记信息依法查询服务。要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监测、统计和分析机制,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基础数据。
10.健全权属纠纷处理机制。对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产生的权属纠纷,由原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对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因登记产生的新的权属纠纷,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牵头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调处。因不动产审批产生的权属纠纷及不动产市场交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由相应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调处。对有权属纠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四、具体步骤
(一)成立娄底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2015年10月30日前完成)
组建以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副市长及相关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编办、农委、法制办、财政、人社、国土资源、住建、林业、国税、地税、畜牧水产、房产、经营、政务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娄底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负责不动产登记改革的相关具体工作。
(二)整合市本级(含娄星区、娄底经开区)不动产登记及相关职责(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
整合土地登记、房屋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林权登记、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职责,将市房地产管理局承担的房屋登记、市区两级农业部门承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市区两级林业部门承担的林权登记、市区两级畜牧水产部门承担的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职责整合划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直接负责娄底市本级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
整合房屋登记、林权和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档案管理职责,房屋登记、林权和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信息管理职责,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负责。
(三)组建市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
1.在娄底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增设不动产登记机构。
2.将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内设的地籍管理科更名为权籍管理科。
3.撤销市国土资源局属土地矿产登记发证中心,设立娄底市不动产登记事务机构,为娄底市国土资源局直属事业单位。
4.整合设立市不动产登记管理档案馆,为娄底市国土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
5.整合信息平台服务职能,将相关部门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整合至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新建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增加对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数据进行日常管理和更新、维护、运营等职责。
(四)完成县市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机构建设任务(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
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机构建设方案,将房屋、林地、土地登记等职责整合到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建强机构、配齐人员、保障履职”的要求,有机重组登记机构,做好编制划转和人员调配工作,确保平稳过渡,有序衔接,确保有足够的力量开展工作。
(五)全面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不动产登记机构成立以后,在前期业务衔接的基础上,尽快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文件、档案、信息系统等资料的交接。过渡期间,相关不动产登记工作暂按现行登记规则规范办理,保证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在完全具备发证能力后,根据“发新停旧”、“不变不换”的原则,全面实施统一登记发证。
(六)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
尽快启动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和不动产登记档案数字化,形成比较完整的不动产登记数据系统。对信息平台硬件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构建数据共享网络体系,搭建信息平台,优化完善不动产登记电子政务流程,形成满足不动产登记,数据共享和公众查询需要,运行流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
(七)形成比较完善覆盖城乡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工作机制(2020年底前完成)
逐步推进不动产产权产籍调查、不动产登记流程设计、不动产登记规则、不动产登记重大问题协商处理机制、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不动产登记纠纷调处、不动产登记平台运行保障等制度的建设,形成比较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体系。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点任务,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充分发挥娄底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及时协调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将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纳入县市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中统筹考虑。要建立政府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议事协调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分工合作。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
县市人民政府要担负起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主体责任,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要求。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方案制订、组织协调、窗口设置、平台搭建和制度建设等工作;房产、林业、农业等部门要协同做好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人员划转、资料移交、工作对接和信息共享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指导落实好职责整合、机构组建和人员编制等工作;财政部门要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创造好的条件;人社部门要做好划转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保等工作。其他各相关单位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序衔接,稳妥推进。
(三)强化考核,加强督查。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纳入县市区政府绩效考核内容,以督促县市区加快推进各项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舆论。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政策解读和咨询服务活动,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以及新媒体平台,全方面介绍不动产登记工作,引导社会各界关注支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为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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