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司法局工作规则》等三个规范性文件(修订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司法局工作规则》等三个规范性文件(修订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司法局 | 文号:宁司(〔2009〕)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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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3-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南京市司法局工作规则》等三个规范性文件(修订案)的通知
宁司(〔2009〕)57号
各区县局、大连山劳教所、机关各处室:
《南京市司法局工作规则》(宁司[2006]82号)、《关于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指导意见》(宁司律[2006]154号)、《南京市司法局在职人员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暂行规定》(宁司[2007]39号)等三个规范性文件(修订案)已于2009年3月18日,经局领导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公布,并自即日起生效。望遵照执行。
附:1、《南京市司法局工作规则》(修订案)
2、《关于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指导意见》(修订案)
3、《南京市司法局在职人员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暂行规定》(修订案)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南京市司法局工作规则
(2009年3月18局长办公会修订通过)
第一条为使市局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局机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市政府和上级领导机关的决定,实行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
第三条市局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加快服务型机关建设,进一步转变机关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全面贯彻上级领导机关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四条市局机关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局工作,对市政府负责,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第五条副局长对局长负责并按照各自的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六条市局各项重大决策要坚持科学性和民主性,增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减少和避免行政过错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七条实行重大事项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重大事项包括:确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财政预算、重大财务开支和硬件设施配置;研究贯彻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决定和部署;决定机构设置、人员任免、调动事项;决定全市系统重大奖惩事项;以市委、政府名义发布的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文件等重大工作事项;行业协会组织建设;司法行政重要审批事项,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业证,对个人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复议、应诉、赔偿事件的处理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
第八条市局机关工作要提高行政效能。各区县司法局和市局各业务处室应当按照全局工作部署和重点工作安排,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提出具体措施,认真组织落实。
第九条加强工作决策的督查。对上级机关的重大决策以及市领导的批示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并及时反馈贯彻执行情况,对本局全局性工作重要调研视察活动需要的情况及具有时效性的工作情况上报工作,各业务处室必须按时、准确地将情况汇总到办公室,以保证本局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和重要活动顺利开展。
第十条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实行司法行政工作绩效考核,提高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十一条建立司法行政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事项外,市局文件及规章制度通过局网站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公开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充分,提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二条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巩固完善行政权力阳光运行机制。加强办公自动化建设、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办好南京市司法局网站,提供更多的网上宣传、网上查询、网上办理和便民服务的项目。
第十三条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切实做到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行为,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以局名义制定的规章制度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经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未经政策法规处审核的一律不得提交局长办公会。市局制定的规章制度或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市局机关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依法处理行政争议,接受司法机关监督。
第十六条市局机关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社会、政府部门及基层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研究,改进工作。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当事人投诉,认真办理或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解决,确保信访投诉渠道畅通。
第十七条司法行政工作要认真接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人大、市政协监督,认真办理建议和提案,接受监察和审计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认真查处、整改。
第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要从严治政,从机制、体制和法制入手,建立严密的程序、制度。市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市局实行局领导办公会、局务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业务工作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局领导办公会由局长、副局长组成,局长助理、正副巡视员及相关处室负责人列席,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召开。
局领导办公会的主要任务是:讨论、研究、决定涉及全局范围的行政工作和全系统工作的重大事项。
局领导办公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局办公室负责安排并做好会议记录。
局领导办公会作出的决定,机关各部门及有关基层单位应当认真贯彻,全面落实,必要时应作出会议纪要下发执行。
第二十一条局务会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局长助理、正副巡视员、机关各处、室正、副处长(主任)、机关党委负责人组成。
局务会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通报重大事项;研究分析和部署阶段性工作;汇报交流本月工作情况,统筹安排下月工作任务。
局务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并主持,局务会由局办公室负责安排并记录、编印每月工作安排。
第二十二条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每年一次。会议主要任务是:总结工作,部署任务,表彰先进。
第二十三条全市司法局长会议,年中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局长办公会决定可临时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指示,总结部署阶段性工作,研究司法行政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工作研讨(务虚)会,每年一次。会议主要任务是:探讨新一年工作思路,研究工作对策。
第二十五条业务工作会议是由区县局分管领导、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全市系统专项业务工作会议,由业务处、室提出意见,经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决定。
业务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协调、布置专项业务工作。
业务工作会议的会务工作由相关的业务处室负责。
第二十六条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缩短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可合并召开的会议合并召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具备条件时可以召开视屏会议,直接开到基层。
第二十七条局机关实行文件审批制度,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及各区县局报送市局审批的公文,一般应报送电子公文,其内容、体例、格式等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以局名义行文,属于全面、综合、重大的问题,由局长签发;凡向市和部、厅的请示、报告必须由局长或由局长委托的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发,并在文件上署签发人;其他属分工范围内的,由分管局领导签发;工作有交叉,涉及其他局领导分管工作的,经商定后再签发。一般请示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第二十九条各区县司法局及市局机关各处室要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对上级机关批办或转办的公文,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局长批办的事项,职能处室应提出初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办公室。
第三十条市局机关各处室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需要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市局机关内设机构(办公室除外)关于行政工作不得向区县司法局发文。
市局直属机构适用本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南京市司法局关于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指导意见
(2009年3月18日局长办公会修订通过)
各区县司法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全市律师工作有了较大发展,律师机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根据新修订的《律师法》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机构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律师机构布局均衡,协调发展,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经研究,现就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本区域律师事业的发展,制定适应经济社会需求的发展规划,不仅要注重律师机构的增长,更要注重优化律师业发展的结构布局,不断提升律师事务所的内在品质,加强管理指导,积极引导和扶持律师事务所向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方向发展,为律师事务所联合发展,做大做强牵线搭桥。
二、为了完善律师机构的资源配置和合理布局,协调律师业的发展,本着适应需求、均衡有序、便民服务的原则,对目前律师机构较多的区域实行律师机构的总量控制,引导律师执业人员到法律服务力量较薄弱的区县设置律师机构。
三、为优化律师行业结构,吸纳人才,发展专业所、品牌所和规模所,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设立市属律师事务所:
(一)发起人数量五人以上;
(二)发起人上年度的人均业务创收超过50万元;
(三)发起人学历层次大学本科以上,并且至少有一人具备博士学位或者有海外留学经历。
四、按照《律师法》及司法部有关律师机构属地管理原则的要求,设立区(县)属律师事务所,要立足于服务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新办所的执业场所应当位于主管区(县)司法局管辖范围内。
五、市局律师管理处在受理设所申请后,要与发起人谈话,到拟登记的执业场所进行实地核查,经核实后方予通过初审。
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南京市司法局在职人员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暂行规定
(2009年3月18日局长办公会修订通过)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市级机关效能建设年的目标要求,培养造就高素质的法律人才队伍,提升岗位执业技能水平,根据局党组意见,鼓励局机关在职人员自2007年起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报考对象与条件
具有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和非法律本科以上的局机关在职公务员、行政附属人员和“148”法律服务中心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年龄在40周岁(1968年1月1日后出生)以下,未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积极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法
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由本人在南京考区自行报考,并由局司法考试处备案。
三、费用报销与学习时间
1、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费,由个人先行垫付,考试合格后,由局统一报销。
2、报考人员,由局司法考试办公室代购一套当年度《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和相关资料,提供司法考试辅导信息,费用自理。考试合格后,凭发票全额报销当年度参加辅导班的费用。
3、对参考人员安排10个工作日的复习时间(工休假、法定节假日除外),若首次参加司法考试未通过的,则次年复习时间减半,报考两次以上未通过的,不再安排工作日作为复习时间。
四、奖励
1、为鼓励局机关在职公务员、行政附属人员和“148”法律服务中心人员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自2007年起,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凭《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局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
2、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在职人员,在职务晋升、继续教育和岗位安排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五、要求
1、思想重视。单位和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局机关在职人员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从思想上、工作上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营造参加司法考试的氛围。
2、积极应考。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要积极报名应考;按规定应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人员无故缺考或考试中途放弃考试的,一切费用自理;因故不能参加当年度考试的,须由本人书面报告并经局领导批准。
3、正确处理好工学矛盾。对参考人员学习时间、工作安排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合理安排工作,保证时间落实。参考人员应以自学为主,当工作与学习发生矛盾时,应当服从工作大局,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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