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死亡证明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民政局 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 江苏省无锡市卫生局等文号:锡民事〔2012〕7号
颁布日期:2012-10-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死亡证明管理工作的通知

锡民事〔2012〕7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公安分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市殡葬管理处、市殡仪馆:

为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提高死因登记水平,加强户籍管理力度,保障殡葬管理秩序,根据《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统发[1992]第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死亡证明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晰职责,认真做好死亡证明出具工作

(一)在各级医疗机构内因疾病死亡(包括到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新生儿死亡)人员,由该医疗机构负责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附件1);在家中因疾病死亡人员,由死亡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见附件5)或乡镇卫生院根据死者家属或知情人提供死者生前病史材料进行调查,负责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二)凡医疗机构经治或接诊医生不能确定为因疾病死亡的人员,应立即通知死亡地公安机关,由死亡地公安机关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三)因事故或突发事件死亡人员和无名无主尸体,由死亡地公安机关或认定的鉴定机构判定死亡性质后,由死亡地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1、交通事故死亡的,由交警部门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附件2);

2、发生案件死亡的,由办案公安部门出具《鉴定结论通知书》(附件3);

3、无名或家属不愿处理的知名尸体,由发现地公安机关制作《呈请对未知名(知名)尸体火化处理报告书》(附件4),由市治安支队发函通知市殡仪馆进行火化。

二、强化管理,着力完善死亡证明管理工作

(一)《死亡医学证明书》为一式五联,第一联由出具单位留存,第二联由出具单位定期汇总后交当地疾控中心,第三联供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时使用,第四联供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时使用,第五联由家属留存。

(三)各级医疗机构必须逐项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所有项目,由接诊或经治医生签名并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公安机关应逐项填写或打印《尸体处理通知书》、《鉴定结论通知书》、《呈请对未知名(知名)尸体火化处理报告书》所有项目,由经办民警签名并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四)逝者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公安派出机构负责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三、第四、第五联的审核工作(包括节假日),由经办民警签名并加盖机构公章。

(五)市殡仪馆须凭《死亡医学证明书》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尸体处理通知书》、《鉴定结论通知书》、《呈请对未知名(知名)尸体火化处理报告书》,办理逝者遗体火化手续并留存;如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殡仪馆不得火化遗体。

三、加强领导,不断健全死亡证明管理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死亡证明管理工作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级民政、公安、卫生部门、市医院管理中心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强化组织领导,为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条件。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深入抓,专门窗口或人员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死亡证明管理工作机制。

(二)严格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质量。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和市医院管理中心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死亡证明管理工作例会,对工作推进不力,质量水平较低的单位,进行定期通报,并将死亡证明管理工作情况与绩效管理考核挂钩,对造成严重问题和后果的,还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广泛深入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各级民政、公安、卫生部门、市医院管理中心和相关单位要深入做好干部职工的技术培训指导工作,不断提高死亡证明管理工作水平。要积极发挥各类新闻媒体和网络、公告栏等宣传渠道的宣传导向作用,向人民群众宣传规范死亡证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主动告知提醒办事群众死亡证明办理流程,取得人民群众的理解、配合和支持,为进一步规范死亡证明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二○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本市原有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按《通知》规定执行。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附件:1、《死亡医学证明书》

2、《尸体处理通知书》

3、《鉴定结论通知书》

4、《呈请对未知名(知名)尸体火化处理报告书》

5、《无锡市市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汇总表》

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公安局

无锡市卫生局无锡市医院管理中心

二○一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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