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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 文号:锡政发〔2016〕8号 |
|---|---|
| 颁布日期:2016-01-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
锡政发〔2016〕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有关要求,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满足更多家庭经济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根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全市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调整为月最低工资标准。今后全市各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将随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同步调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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