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3日
宿迁市市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市区农贸市场管理,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与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若干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农副产品等商品交易活动的经营场所。
本规范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等商品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以及摊位(商铺)产权所有人。
第三条市场开办者是市场安全、环境卫生、交易秩序、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市场所在地的各区(开发区、园区、新区)政府(管委会)是农贸市场的管理责任单位。工商、农业、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物价、公安、卫生、商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未领取营业执照的过渡性、临时便民菜市场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街道办(社区)和城管部门负责督促。
第四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订立规范的《市场商铺(摊位)租赁合同》,依照合同实施管理。
第五条市场开办者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宿迁市市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规定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市场日常管理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二)审查入场者经营资格,协助经营者办理相关证照,并督促其持证亮照经营,建立经营者信用管理档案。
(三)加强日常巡查管理,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交易活动中不得采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强买强卖,骗买骗卖,欺行霸市,短斤缺两,虚假广告方式等欺诈消费者。
(四)加强市场环境卫生管理,配齐环卫设施和保洁人员,建立长效保洁制度,加强车辆停放管理,清理店外摊、摊外摊经营行为,保持市场内外部整洁有序。
(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明确和落实场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六)加强农副产品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农副产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农副产品准入、质量查验登记、不合格农副产品退出、农药残留抽查检测、购销挂钩等制度。
(七)加强场内计量器具管理,设置公平秤,统一配置强制检定合格的电子秤,无偿提供给经营者使用。对计量器具实施统一配置、统一管理、统一检定、统一轮换。禁止经营者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
(八)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设置意见箱和监督电话,受理并处理消费者投诉。
(九)按规定做好市场内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十)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市场开办者承担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经营者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宿迁市市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要求做到:
(一)持证亮照经营。
(二)遵守市场内各项管理制度,并按照合同确定的地点或者区域经营,不得占道经营、乱设摊点、场外交易。
(三)遵守《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依法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四)遵守《价格法》,对销售的农副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
(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农药残留、亚销酸盐、吊白块、甲醛、二氧化硫等食品安全抽检工作。
(六)遵守《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不销售明令禁止上市的产品(商品),按有关规定做好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登记等工作;因所售农副产品质量或者提供服务不合格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遵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规定,杜绝使用不合格的塑料袋。
(八)依法缴纳税费。
(九)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健康体检,直接入口食品经营者持健康证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经营。
(十)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的卫生检查和管理。
第七条市场开办者应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市容环卫责任区协议,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收取履约保证金。
第八条市容环卫责任区的范围,包括经营户产权所有或租赁承包的摊位(店面)、摊位(店面)的外立面及其周围地面。
第九条场内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
(一)环境卫生
1.负责经营区域内环境整洁,清扫地面,清除痰迹、污物、积水、暴露性垃圾、废弃物,实行动态保洁。
2.经营中产生的垃圾应实行袋装化、桶装化,并投入指定地点或容器;协助管理人员维护好公共环卫设施的洁净、完好,不得擅自拆除、占用或移位。
3.经营区域内不得堆放不再使用的经营用具及其他杂物。
(二)立面整洁
1.摊位(店面)外立面应当保持完好、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
2.店招、铭牌用字文明,设置规范;营业执照和相关证照统一悬挂公示。
3.管线布置规范,无私拉乱接现象,无违章搭建。
(三)门前有序
1.经营者自备车辆应当在划定的停放点分类有序排放,不得随意占用市场公共通道;制止消费者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等行为。
2.按照租赁合同和市容环卫责任区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不乱摆乱放、乱堆乱放,不占用公共通道设置促销广告和告示牌。
3.商品出样应严格控制在经营区域内,分类陈列,摆放整齐。
第十条农贸市场内部管理由工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周边管理由城管部门负责。工商部门在日常市场巡查、检查等监管工作中发现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属于工商部门监管职责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属于城管、农业、质监、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监管职责的,工商部门要及时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依法查处。
(一)市场开办者违反本规范第五条第(二)、(三)、(五)、(八)项,经营者违反第六条第(一)、(七)项规定的,由工商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等查处。
(二)市场开办者违反本规范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违反第六条第(二)、(十)项规定的,由城管部门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查处。
(三)市场开办者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规范第五条第(六)项,经营者违反第六条第(五)、(六)项规定的,由农业和工商部门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查处。
(四)市场开办者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规范第五条第(七)项,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由质监部门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查处。
(五)场内经营者销售产品(商品)未明码标价、哄抬物价等行为,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六)市场开办者违反消防管理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查处。
(七)市场开办者不按规定要求开展病媒生物防制的,由卫生部门依据病媒生物防制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八)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区责任或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区责任未达到规定要求之一的,由市场主办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市场商铺(摊位)租赁合同、市容环卫责任区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开展星级文明诚信市场、文明经营户评定活动,对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对市场建设、维护、日常管理较差者,将采取行业评议、媒体曝光、行政处罚等多种形式予以惩处。
第十三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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