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宿政办发〔2010〕142号
颁布日期:2010-07-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提高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0〕1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切实提高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水平,体现党和政府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这一最弱势群体的关爱,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五保供养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宿政办发〔2008〕12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把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27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9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21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300元,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要按照五保供养标准增长机制的要求,抓紧制定提高五保供养标准调整方案,确保经费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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