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2-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5〕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7日

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4〕56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徐委办〔2014〕163号)精神,设立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管理的副处级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将市国土资源局承担的土地登记职责和地籍管理、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等工作职责划入市不动产登记局。

(二)将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承担的房屋登记及交易职责划入市不动产登记局。

(三)将市农业委员会承担的林地登记及交易流转职责、水域滩涂渔业养殖登记及交易流转职责划入市不动产登记局。

(四)将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职责划入市不动产登记局。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地籍管理、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不动产确权登记、权属争议调处和信息共享等地方性政策;拟订地方性不动产登记、土地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中介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

(二)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房屋、林地、水域及滩涂渔业养殖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全市不动产权利证书的监管;承办不动产登记人员上岗资格初审;规范、监管不动产登记中介组织和行为。

(三)负责市本级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和归档;牵头建立市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指导开展不动产登记资料社会查询服务;提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政策建议。

(四)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县(市)、区开展不动产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调处重大不动产权属争议。

(五)拟订全市土地调查方案,负责组织全市土地调查和变更调查;组织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条件及其他专项调查工作;负责对全市土地资源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六)负责组织市本级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导县(市)、区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组织各级不动产权籍数据库建设、更新、管理及维护。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市本级测绘地理信息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维护;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坐标基准;负责全市测绘资质管理;负责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测绘产品技术质量监管;负责全市测量标志的维护;负责全市地理国情普查和监测。

(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不动产登记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登记管理处

拟订市级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办法、规定;组织开展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全市不动产权利证书的监管;承办不动产登记人员上岗资格初审;规范、监管不动产登记中介组织和行为;牵头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指导开展不动产登记资料社会查询服务。

(二)权籍信息处

拟订不动产确权、权属争议调处地方性政策;调处重大不动产权属争议;组织不动产登记法制宣传教育;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涉及不动产登记信访工作;组织市本级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导县(市)、区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组织各级不动产权籍数据库建设、更新、管理及维护。

(三)土地调查处

负责组织全市土地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条件等专项调查工作,组织全市土地利用现状及变更情况的统计分析;组织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更新、维护及管理工作;承担土地调查中介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四)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处

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市基础测绘、基础地理信息和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依法实施全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负责全市测绘市场监管;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的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指导本市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和维护;组织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进行批准立项审核;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地理国情普查和监测。

四、人员编制

市不动产登记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8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副处长7名,其中正处长4名。

五、其他事项

(一)予以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职责划转工作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市不动产登记局配合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市不动产登记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二)市不动产登记局人事党务、财务后勤、离退休人员等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管理。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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