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6日
盐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推动科学技术进步,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科学技术评审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
(二)提出获奖项目、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原则上以市外高水平专家、学者为主,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市科学技术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中特等奖5项、一等奖10项、二等奖30项、三等奖50项。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授予市科学技术奖: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在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工艺、材料、产品及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取得重大实用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或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类项目中,取得科学技术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申报市科学技术奖项目(以下简称申报项目),应当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下辖县、区及县级市)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成果,或者本市单位和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的合作研究开发成果。
第八条下列单位可以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
第九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不再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十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应当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提交《盐城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市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名称、主要完成人应当在申报前在本单位公示。
第十一条推荐单位负责对市科学技术奖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报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推荐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通过网络和市级主要媒体对候选人以及有关申报项目的名称、完成单位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天。公示有异议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必须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公示结束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申报项目按专业进行分类,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由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进行综合复评。
市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建议项目,评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进行会议评审答辩,以到会评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多数记名表决通过;市科学技术二等奖、三等奖建议项目,以到会评审委员会委员二分之一多数记名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应当通过网络和市级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天。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六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并在接到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将核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根据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的公示情况,以及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供的异议核实、处理情况,提出获奖人选、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基金,列入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科学技术评审奖励工作。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市科学技术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0000元、30000元、10000元、2000元。具体奖励金额,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获奖单位不得截留,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项目主要完成人员。鼓励各县(市、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市级各类行业协会,以及获奖单位,对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给予配套奖励经费。
第二十一条评审委员会、专业组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守秘密。
第二十二条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对获奖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四条推荐单位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对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者专业评审组成员,取消评审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审查设立。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后每五年修订一次。1987年2月5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盐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和1987年8月2日盐城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的《盐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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