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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扬府办发〔2015〕50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审查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更好的落实法律援助政府责任,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推动法律援助对象由低保人群向低收入人群延伸,满足更多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根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全市各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审查标准调整为本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今后全市各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审查标准将随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同步调整。
本标准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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