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镇江市住宅增压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镇政办发〔2013〕133号
颁布日期:2013-04-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镇江市住宅增压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镇江市住宅增压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07〕198号)进行修订,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6日

镇江市住宅增压供水设施管理办法

修订说明

一、将原第四条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增压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物价部门根据其行政职能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二、将原第五条修改为:新建住宅增压供水设施的建设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镇江市住宅生活给水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管理规定”)和批准的供水方案执行。

三、将原第六条修改为:住宅增压供水设施的建设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有关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对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住宅,开发企业应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与供水企业共同确定供水方案。

四、将原第九条修改为:供水企业应当与开发企业签订委托建设协议,明确双方对增压供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开发企业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供水企业一次性支付增压供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费用;同时明确增压设备至用户计量水表之间供水管道,由开发企业委托供水企业设计和施工,供水企业负责日常管理、维护的责任。投入使用的增压供水设施移交后,供水企业负责永久的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开发企业可以将该费用列入项目开发成本。在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新标准未出台前,增压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费用按原标准(镇政办发〔2007〕198号文件)执行。

五、将原第十二条修改为:在2013年4月30日以前建成并投运的住宅增压供水设施,增压设施为原开发企业建设的,原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与供水企业签订增压设施的完善和移交协议,移交内容包括增压设施和档案资料,设施移交后的运行和维护管理费用由开发企业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供水企业。

六、将原第十条、第十四条删除。

上述条款修改后,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镇江市住宅增压供水设施管理办法

市住建局市物价局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住宅增压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保障生活饮用水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增压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给住宅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方式。其设施包括:泵房及泵房建筑物内的储水设施、增压设备、消毒设施、配电设施、监控系统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住宅增压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增压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物价部门依据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新建住宅增压供水设施的建设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镇江市住宅生活给水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和批备的供水方案执行。

第六条住宅增压供水设施的建设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有关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对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住宅,开发企业应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与供水企业共同确定供水方案。

第七条新建住宅的供水应充分利用城市供水管网的水压,遵循能直供则直供的原则建设。对确需增压的,其增压供水设施应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步进行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按照省、部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本市住宅增压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归口市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供水企业)实行专业化管理。日常维护管理由供水企业实施,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可由供水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增压供水设施由开发企业出资并统一按照《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委托供水企业进行建设,其中增压泵站土建及电源由开发企业提供。

第九条供水企业应当与开发企业签订委托建设协议,明确双方对增压供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开发企业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供水企业一次性支付增压供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费用;同时明确增压设备至用户计量水表之间供水管道,由开发企业委托供水企业设计和施工,供水企业负责日常管理、维护的责任。投入使用的增压供水设施移交后,供水企业负责永久的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开发企业可以将该费用列入项目开发成本。在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新标准未出台前,增压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费用按原标准(镇政办发〔2007〕198号文件、附后)执行。

第十条属供水企业负责运行和维护管理的住宅增压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抄表到户,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维护管理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抄表到户。居民到户水价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居民用水价格计收,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在2013年4月30日以前建成并投运的住宅增压供水设施,增压设施为原开发企业建设的,原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与供水企业签订增压设施的完善和移交协议,移交内容包括增压设施和档案资料,设施移交后的运行和维护管理费用由开发企业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供水企业。

第十二条由供水企业负责建设、改造的增压供水设施,其运行和维护管理的责任包括:

(一)泵房、水池、水泵和附属设施的维护;

(二)水泵的运行管理;

(三)水池的清洗、消毒;

(四)相关管线的维护、维修管理;

(五)增压供水居民的用户水表的抄表、收费;

(六)增压供水设施管理、服务质量问题投诉的处理。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供水企业收取费用设立专项帐户,专款专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以往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运行和维护管理费用分类计算标准

项目

每平方米分类标准(元/平方米)

18米≤建筑高度<45米

45米≤建筑高度<75米

75米≤建筑高度≤100米

增压设施建设费

9

13

16

运行、维护费

11

17

21

小计

20

30

37

注:增压供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费按每幢总建筑面积计算。每幢费用为:单幢住宅总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乘以对应的“每平方米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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