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落实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镇政办发〔2009〕162号
颁布日期:2009-07-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落实工作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9〕16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针对有些地方、有些部门执行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不力的问题,为了确保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及时准确地贯彻落实,加强政府各部门行政效能建设,提升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现就进一步做好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1.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所有事项,各地、各部门必须立即执行。凡明确应下发文件执行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印发。

2.所有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必须充分协调,准确沟通,形成一致意见,报请分管秘书长、分管市长同意后,提交常务会议讨论。会上经讨论提出修改的意见,会后由牵头汇报的单位立即修改,2天内报分管秘书长审核后,进入发文程序审批印发。

3.强化市政府办公室各处室的跟踪督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一处负责通知相关职能处室。职能处室主动衔接牵头落实部门,并加强跟踪,分管秘书长负责督办。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处对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负责抽查,确保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全面贯彻。

4.对延误执行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按照《镇江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镇政发〔2006〕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镇政发〔2009〕9号)、《关于全面推行精细化工作的意见》(镇政办发〔2008〕123号)进行问责,严肃查处。

二○○九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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