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无证无照经营治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镇政办发〔2013〕76号
颁布日期:2013-03-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无证无照经营治理工作的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全面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机制

市政府成立市无证无照经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形成由办公室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通过建立例会制度、监管巡查制度、首办跟踪责任制度、联合执法制度、信息通报制度、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我市清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辖市、区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无证无照经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例会制度

为加强对无证无照经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无证无照经营治理工作例会制度。由分管副市长为第一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法委分管副书记、镇江工商局局长为召集人,市综治、工商、公安、财政、文广新、卫生、国土、住建、规划、城管、人社、环保、质监、食药监、安监、城管、农委、交通运输、烟草等部门分管领导参加。日常工作由市无证无照经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镇江工商局。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与市无证无照经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联系。例会的主要职责是通报无证无照经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查处取缔工作的开展。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重大问题,由成员单位提议可随时召开。

(二)监管巡查制度

各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按照行业和地域依法对相关行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巡查制度,落实属地巡查责任,建立健全无证无照监管户口档案,及时掌握无证无照经营的基本信息,并定期向市无证无照经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对食品生产经营、非煤矿山开采、民用爆破物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经营、危险化学品(含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成品油经营、燃气经营、娱乐场所、网吧、公众聚集场所等重点行业以及农村食品市场、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人群聚集的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巡查力度,在巡查中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应及时予以查处取缔。

(三)首办跟踪责任制度

有关成员单位在日常监管工作或接报接访中,发现无证无照从事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实行首办责任制(首先发现违法行为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的发生)。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需其他部门配合查处的,可牵头联合有关部门查处或提请市无证无照经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共同查处。若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相关职能部门受理移送后应立即组织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书面反馈给移送部门。同时,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出责令整改等行政行为的,要建立跟踪办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在查处后30日内对该场所实行回访,确保无证无照经营场所关闭或依法领取证照后合法经营。凡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涉及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或破坏环境资源的,要依法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及时通知供电、供水和电信管理部门停止为无证无照经营场所供电、供水和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彻底根治违法经营生存的条件和环境。监管部门之间要多沟通,密切配合,不得相互推诿扯皮。

(四)联合执法制度

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监管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突发或其他紧急执法行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职能范围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牵头”的原则,由主管或牵头部门负责组织联合执法。对于一些重大执法活动或者各职能部门认为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的,由市无证无照经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提请市无证无照经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实行“联合执法、分类处理”机制,确保违法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各成员单位要服从联合执法安排,主动配合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切实做到行政执法一盘棋,提高执法效能,降低行政成本,促进监管到位。

(五)信息通报制度

各部门应建立相互间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登记审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将登记审批结果及时互相通报,使相关职能部门掌握情况,及时实施监管。有关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包括其他批准文件)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包括其他批准文件)、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或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公函方式将有关情况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变更或注销登记,对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各部门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将涉嫌违法事项知会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转告部门。

(六)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每年底,市政府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当年各地、各部门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各辖市、区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工作考核目标。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下级单位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对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而导致本辖区、本行业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查处取缔范围和重点

(一)查处取缔范围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包括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无须取得许可证(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包括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包括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查处取缔重点

重点查处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各辖市(区)、各部门要结合地方和行业实际,具体确定各时期查处工作重点,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彻底解决群众关心、社会关注和影响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无证无照经营问题。

三、工作分工

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苏综治办〔2010〕128号)、《镇江市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方案》(镇政办发〔2006〕192号)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职责分工:

镇江工商局负责查处取缔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已经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以及行业秩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由工商部门履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市卫生局负责查处公共场所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执业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市食药监局负责查处餐饮业等消费环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或伪造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市文广新局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歌舞、电子游艺、艺术培训、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等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工商、公安、电信等部门予以配合。

市环保局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洗浴、建筑、装饰材料加工等产生废水、废气、噪声污染环境并存在扰民现象的违法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手续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公众聚集场所未取得消防许可而擅自使用或开业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手续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镇江质监局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等违法经营行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产品的行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市安监局负责查处未经安全生产许可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经营及非煤矿山开采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

市城管局负责查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违法行为。

市烟草局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等经营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手续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市国土局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非法采矿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手续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道路、水路运输、客运车辆营运、出租汽车经营、机动车修理、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违法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手续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市农委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农作物种籽、兽药、种畜禽生产经营以及动物诊疗活动等违法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手续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市住建局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城市燃气经营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手续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市规划局负责查处未经批准而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违法行为。

市旅游局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旅行社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手续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其他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部门发证管理职责范围内无证经营行为。

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或批准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未经本部门许可或批准,已被本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或批准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不得为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经营者提供水、电等经营条件;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停气、中止通讯的供应或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后,应立即予以执行。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按照辖市(区)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要求,加强对本辖区内各市场主体的管理,严肃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得为无证无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畅通举报渠道,创新改进举报方式,方便群众举报。建立健全举报信息系统,强化举报线索的管理,对重复举报的,必须列为调查重点,及时跟踪处理。各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予以核实并依法查处取缔。要为举报单位和举报人保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奖励。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危害性以及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与社区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采取有力措施,实施综合整治。各单位要切实加大组织力度,每年要组织一次以上的专项行动,并认真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通过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形成全方位的监管模式,实现并保持在我市基本消除无证无照经营的目标。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无证无照经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大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和督促检查力度,形成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工作合力。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部门要齐抓共管,协同执法,确保查处取缔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有效进行。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在各行政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联络员,将日常社会管理中发现的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任何组织和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以及水、电、互联网接入等服务的,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在接到政府职能部门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及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后,仍然为其提供服务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从严处罚。

(三)宽严相济,分类整治。各地、各部门要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整顿与发展的关系,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遵循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取缔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查处取缔,并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经营范围、经营条件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行为,应引导帮助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使其合法经营;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行为,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免于登记的经营行为,要依法规范管理,不视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查处取缔工作中,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办案程序,准确适用法律,坚持依法行政;要秉公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公安机关在接到协同执法请求后,要积极支持配合,并依法严惩暴力抗法行为。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大宣传力度,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利用电视台、报纸、电台和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及时向社会通报无证无照查处取缔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最近动态。组织新闻媒体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的典型案例进行专题报道,让广大群众了解无证无照经营的危害性和政府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坚定决心。要建立引导机制,抓住亮点开展正面引导,积极推行“证照管理示范街”、“证照管理经营示范区”创建工作,利用典型引路,及时推广试点经验,创造文明守法经营的良好环境。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4日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