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环境监测数据认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环境监测数据认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 文号:赣环测字〔201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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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2-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环境监测数据认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已于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其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为规范监测数据认可工作,提高认可工作效率,确保认可的数据客观公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可范围
1.需要作为涉嫌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证据,且属江西省范围内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2.申请认可的监测数据不包括涉及社会检测机构的分包内容。
二、申请认可条件
1.申请认可的环境监测机构必须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并确保在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批准的工作范围和有效期内出具监测报告。
2.申请认可的监测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监测采样、分析方法必须执行评价标准中指定的标准方法。
3.申请认可的监测活动需按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出具监测数据的监测人员持有相关采样、分析上岗证。
4.申请认可的环境监测机构必须对环境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并出具监测数据质量保证说明书(附件1)。
三、申请认可程序
1.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认可申请(附件2),内容包括:环境污染事件的概述,明确申请认可的监测数据使用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对监测报告内容提出初审意见。同时提交完整的申请认可材料(附件3)
2.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负责受理监测数据认可申请和初审。在1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的,提交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3.省环境监测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3日内,对申请认可的环境监测机构是否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监测的项目是否在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批准的工作范围和有效期内;监测的项目是否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检测技术规范;监测活动是否按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等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是否客观公证的书面审核意见(附件4)。
4.省环保厅依据监测数据认可申请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审核意见,在2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认可的书面答复意见(附件5)。
附件:1.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证说明书(样本)
2.环境监测数据认可申请(样本)
3.环境监测数据认可的申请材料清单
4.环境监测数据认可的审核意见(样本)
5.环境监测数据认可意见(样本)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号环境监测报告质量保证说明书
(样本)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环境监测站隶属于环境保护局,是独立法人单位,具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站出具的号环境监测报告中各项监测指标已通过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的国家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CMA证书编号),监测过程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检测技术规范,监测活动严格按照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采样、监测人员均持证上岗;计量仪器(列举)均经计量检定或测试合格,质量控制措施(列举)均能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出具的监测报告数据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可靠、法律有效。
(单位名称及印章)
年月日
附件2
环保局关于对环境监测数据用于司法证据认可的申请
(样本)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我局在调查核实环境违法案件时,发现当事人
等涉嫌触犯刑法,依法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需办理案件移送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特申请对本案的证据,即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号环境监测报告数据结果予以认可。
附件:1.号环境监测报告
2.号环境监测报告质量保证说明书
(单位名称及印章)
年月日
附件3
申请认可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1.环境监测数据认可的申请(正式文件);
2.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证说明书;
3.环境监测报告及全过程监测原始记录(复印件)及采样现场的有关情况说明;对污染源的监测,有关排污企业的生产概况,工况等相关说明(适用时)
4.环境监测机构法人证明(复印件);
5.计量资质认定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
6.环境监测报告授权签字人证明;
7.环境监测(含采样、分析)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8.仪器设备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复印件);
9所采用评价标准的依据(适用时,如企业环评批复、环境功能区批复、环保部门关于执行标准的文件等);
11.其他相关材料。
附件4
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关于对号环境监测报告的审核意见
(样本)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经审核,环保局申请认可的号环境监测报告中各项监测指标均已通过国家或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监测过程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检测技术规范,监测活动按照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监测依据均为经批准使用的国家相关标准或规范方法;计量仪器(列举)均经计量检定或测试合格,质量控制措施能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综上所述,监测单位质量保证承诺可信,其报告的数据结果具有法律有效性。
(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及印章)
年月日
附件5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对号环境监测报告数据的认可意见
(样本)
环保局:
你局《关于对号监测报告数据出具认可意见的申请》(文号)收悉。经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我厅同意(或不同意)对号环境监测报告数据的认可。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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