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司法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9-08-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司法援字[2009]25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

现将《江西省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八月六日

江西省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管理,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网络体系,畅通法律援助渠道,方便基层困难群众寻求法律帮助,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法律援助条例〉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是指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其业务受县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导。

第三条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名称统一为“××县(市、区)××(乡镇、街道名)法律援助工作站”。

第四条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一)接待群众来访,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代为受理并初步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身份状况;

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3、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困难标准;

4、案件材料是否齐全。

(三)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非诉讼法律援助申请,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先采取口头请示报告,经法律援助机构同意后,先行办理,后补办审批手续。

(四)根据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安排本站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五)组织实施本辖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六)管理本辖区村(居)委会(社区)法律援助联络点工作。

(七)负责收集并上报本辖区法律援助的统计、信息资料、法律援助对象调查摸底工作。

第五条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待人员对来访(电、信)咨询应当按要求认真填写《法律援助来访/电/信咨询登记表》。

第六条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指导当事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受理)登记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报县级法律援助机构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

第七条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7日内向所在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书面提出。

第八条法律援助工作站安排本站工作人员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按照统一归档目录的顺序整理好有关材料,做到一案一档,于结案之日起30日内将案件档案材料移交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并归档。

第九条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具体的负责人;

(二)有固定的接待场所;

(三)有醒目的牌子;

(四)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五)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条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一)公示制度(申请法律援助应具备的条件、法律援助范围、经济困难标准、执业纪律、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服务承诺、文明接待用语、法律援助监督电话等应上墙公示)。

(二)接待登记制度。

(三)首问责任制度。

(四)一次性告知制度。

(五)服务承诺制度。

(六)案件归档制度。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设区市、(县、市、区)司法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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