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抚府发〔2014〕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会和市委三届七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府发〔2013〕25号)要求,从今年6月开始,我市组织市直涉审部门开展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清理规范工作。经研究,决定保留行政审批事项167项,精简180项(其中取消3项、暂停实施16项、下放75项、委托3项、合并58项、转变管理方式25项),精简率为51.9%。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市直各有关部门对未列入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事项,一律不得再进行审批;对取消和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强日常监管;对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及时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组织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对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真转实转,变审批为服务;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编制审批流程图,提高行政效率,公开透明运行,接受社会监督。

各县(区)要及时做好市级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衔接工作,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保障各项审批权限落实到位。要用好下放的审批权限,提高宏观调控能力,切实增强地方经济发展活力。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是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抚州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严格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是市政府向全市人民作出的郑重承诺。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转变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创新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

附件:1.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67项)

2.精简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80项)

2014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67项)

序号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审批

对象

备注

1

市发改委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上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赣府发〔2014〕2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发第12号令);《江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赣发改外资〔2010〕1483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通知》(赣发改外资〔2011〕839号)

外商投资企业

2

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项;《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和〈江西省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发改价调字〔2006〕1025号);《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上级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与备案项目的通知》(抚府发〔2014〕8号)附件4第7项

企业

限市本级

3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第6号令的通知》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4

市发改委

权限内采用政府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第4点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5

权限内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三条;《2010年江西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赣发改收费字〔2011〕1001号;《江西省定价目录》(赣计价调字〔2002〕551号)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6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三条;《关于印发〈2012年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赣财综〔2012〕143号);《江西省定价目录》(赣计价调字〔2002〕551号)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7

收费许可证核发

非行政许可审批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文)第十一条;《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8号)第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法人等非企业单位

限市本级

8

市人社局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行政许可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江西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条

事业单位、企业、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和公民(限冠“市”字号)

限市本级

9

特殊工时制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