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 文号:景府发[200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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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3-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景府发[200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赣府发[2008]1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平安瓷都,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全面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努力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促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制度。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由各级政府分管领导主持,成员单位由工商、卫生、文化、国土资源、煤炭、安监、公安、消防、经贸、质监、交通、食品药品监管、新闻出版、劳动保障、人事、建设、农业、林业、测绘、财政、环保、广电、电信、旅游、烟草专卖、法制、监察等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工商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联系。联席会议由办公室根据成员单位提议,报经政府领导同意后召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并及时向办公室反馈有关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将落实情况通报联席会议。
(二)信息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政府各职能部门(单位)要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互相配合,互通信息,交换意见。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消、注销经营者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经营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在吊销、撤消、注销或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后续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告知后,同级后续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单位)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将涉嫌违法案件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对其中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三、查处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按规定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四)有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注销或有效期届满但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或延期变更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四、职责分工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各职能部门(单位)对须经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具体职责明确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集中式供水服务、医疗服务、采供血、公共场所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营业性演出,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等进行监督管理。(注:网吧的无证无照经营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取缔)
煤炭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煤炭生产、经营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的生产、经营、储存,及非煤矿山等其他须经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旅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公章刻制、印刷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营业性射击场所、爆破作业、危险化学品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和运输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从事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仓储,食盐生产、批发和碘盐加工、批发,二手车鉴定评估、典当行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工业品(含食品)生产加工、计量器具制造及修理、计量标准核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道路运输经营、水路运输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港口经营、港口理货经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出版物出版、发行、零售、印刷、复制、出版物进口以及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劳动保障、人事、建设、农业、林业、测绘、财政、环境保护、广播电视、电信、旅游、烟草专卖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认真履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职责,负责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照、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照、批准文件)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对经营活动涉及多项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领域的,第一顺序许可审批部门(单位)为负责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第一顺序许可审批部门已审批、发证的,后续顺序许可审批部门(单位)为负责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工作,由第一责任者负责,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对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单位)监管职责范围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该职能部门(单位)应及时将已掌握的情况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及时书面告知(移送)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按照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原则,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五、工作要求
(一)注重宣传、提高认识。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社会依法经营意识,营造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危害性以及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实施综合整治。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大组织领导力度,认真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工作,实现并保持在本行政区域内基本消灭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目标。一是各级联席会议要加强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的力度,形成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查处取缔合力;二是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三是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业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四是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对本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五是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强化内部责任管理,实施属地监管,把责任落实到人。对于相关部门的抄告事项,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三)依法行政、宽严相济。在查处取缔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案程序,准确适用法律;要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公安机关在接到协同执法请求后,要积极支持配合,制止各种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整顿与发展的关系,遵循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取缔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规定坚决查处取缔。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或者经营范围、经营条件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引导帮助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使其合法经营;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行为,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免于登记的经营行为,要依法规范管理,不得视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四)严肃法纪,追究责任。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本部门和所属下级单位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对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工作不力的,以及失职、渎职、包庇袒护、不负责任、延误工作的,移送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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