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2014年冬季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2014年冬季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九府厅字〔201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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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1-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2014年冬季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府厅字〔2016〕6号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2014年冬季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已经2015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月13日
九江市2014年冬季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
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4年冬季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做好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15〕22号)以及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2007年7月16日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录摘要精神,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切实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立足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采取自主就业与安排工作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开展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二、安置对象
(一)退役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经部队批准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且符合提前退役有关规定的。
(二)退役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年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提前退出现役的;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部队按规定批准安排退出现役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被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安置原则
(一)坚持自主就业与安排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等重点安置对象继续采取安排工作的办法,鼓励自主就业;对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实行择优安排工作与自主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对退役义务兵除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和老红军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的安排工作以外,一律实行自主就业。
(二)坚持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和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转业士官统一纳入市直安置计划。
(三)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市直单位安置:
1.父母一方在市直单位工作且退役士兵本人在市区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2.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市直单位工作的;
3.父母一方为驻市区部队军人或职工,且退役士兵本人在市区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4.服现役期间父母双方调入市直单位工作或父母一方调入市直单位工作、另一方为无工作单位的居民且家庭户口迁入市区的;
5.市公路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港口局等驻县(市)单位职工子女;
6.父母一方在中央、省驻市单位工作,另一方在市直单位工作,本人在市区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原则上由中央、省驻市单位接收安置,亦可在市直单位安置;
7.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坚持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四、安置办法
2014年冬季市直接收城镇退役士兵115人,其中,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29人、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32人(含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11人)、退役义务兵54人。2014年度符合参加考试与考核条件的退役士兵50人,其中,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29人、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21人。需市政府安排36个事业单位岗位安置计划,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一)安排工作(事业单位岗位安置计划36个)。
1.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事业单位岗位安置计划29个。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对29名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下达事业单位岗位安置计划29个。
2.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事业单位岗位安置计划7个。《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役,未选择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官,继续采取自谋职业与安排工作相结合的办法安置。对符合考试考核条件的21名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按35%的比例下达事业单位安置计划7个(21×35%=7.3)。
3.考试考核。对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和老红军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的退役士兵优先纳入事业单位安置计划,但须参加考试考核;对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按考试考核得分,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入闱事业单位安置对象。对需政府安排工作岗位的人员,均根据考试考核综合得分从高到低依次排序,依次选择安置计划内的事业单位。
具体考试考核方法如下:
(1)退役士兵考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命题作文、时事政治、法律常识(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规)等,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进行。
(2)退役士兵考核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考核以安置对象档案材料为依据,实行量化评分。量化评分标准:①以60分为起点,服役期每增加1年加1分(服役期不足6个月的不记分,满6个月的按1年计分);②在部队获得奖励的实行加分。获得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的每次分别加30分、20分、10分、5分、2分;③在部队入党的加3分;④在艰苦地区服役满2年的加1分,满5年的加2分,满8年的加3分,满13年的加4分,满16年的加5分。是否为艰苦地区参照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政干〔2010〕115号)所列出的行政区域确认;⑤在部队受过处分的实行扣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每次分别扣2分、4分、6分。
(3)考试考核综合得分计算方法:综合得分为考试得分乘以60%、考核得分乘以40%之和。考试考核综合得分在九江民政网上公示。
(二)自主就业(自主就业65人、自谋职业14人)。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之规定,选择了入伍时安置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兵和参加考试考核未入闱事业单位安置计划的复员士官,一律实行自谋职业,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按《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2007年冬季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九府厅发〔2009〕78号)执行。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7号)确定的标准,发给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就业,把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和《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九府厅发〔2013〕31号)。
(三)教育培训。
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是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制度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号)等法规政策,健全制度机制,落实部门责任,形成整体合力。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按照“个人自愿、自选专业、免费参加”的原则,让退役士兵明白“知识改变命运、技能成就人生”的道理,自觉自愿参加教育培训,确保退役士兵对政府免费教育培训政策的知晓率达到100%,保证有参训愿望的退役士兵100%参训。要把促进退役士兵稳定就业作为教育培训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合理制订专项培训经费预算,落实资金管理和目标考核制度,确保培训经费足额、及时拨付到位。各承训机构要瞄准就业市场,全面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提供实训实习条件,使退役士兵有能力参与市场竞争、实现稳定就业。
(四)待安置期间生活费。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依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九府厅字〔2015〕71号)精神,我市2015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450元。2014年冬季市直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50人,按每人每月450元的标准发放6个月的生活补助费,共计13.5万元。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统计上报的数据,核定并及时下达生活费补助资金,确保退役士兵待安排期间生活补助费于当年发放到位。
五、工作要求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要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退伍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作用。要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牵头组织、统筹协调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全力抓好安置改革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协调争取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深入挖掘社会资源和企业潜力,确保安置改革有效实施;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积极提供相关信息,参与拟订安置计划,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考学优惠、就业指导与服务等工作,税务、工商等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财政部门要加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落实退役士兵安置各项经济补助和教育培训经费。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特别是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置工作计划任务和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附件:九江市2014年冬季市直城镇退役士兵事业单位安置
计划表
http://218.65.3.188/bmgkxx/szfbgt/fgwj/jftf/201602/t20160202_1560833.htm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