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九府厅字〔2015〕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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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
九府厅字〔2015〕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即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强化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对全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及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深入推进法治九江、法治政府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学习,全面准确把握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提出的新要求
新修订行政诉讼法设定的许多新制度、规定的许多新内容,全方位地强化了对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力度,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抓紧时间,认真组织开展对新法的学习培训,确保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人员深刻领会、准确掌握行政诉讼法修订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行政诉讼法,强化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意识,提升法治能力和出庭应诉水平。市政府将召开学习贯彻新修订行政诉讼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并对与会领导干部进行以会代训。市县两级行政学院(党校)和人社部门要将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作为干部培训、公务员岗前和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把行政诉讼法的学习列入今明两年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学法和持证上岗培训的重要内容。
二、严格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通过强化对行政行为的事后司法监督,形成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倒逼机制,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各地各部门要以新行政诉讼法的施行为契机,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推进法制江西、法治九江建设的决策部署,依法履行行政职权,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将法治贯穿于政府工作的每一环节各个方面,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引发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的发生。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真正将依法行政作为一切行政行为的基本准则,确保作出的各类行政行为经得起司法审查。当前,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立即对各自施行的行政执法格式法律文书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不符合新行政诉讼法规定内容的,要立即予以修改,尤其是要注意将不服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由过去的三个月改为六个月。
三、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它改变了原法有关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不当被告的规定。新法施行后,行政复议机关无论维持、改变原行政行为还是不作为,只要当事人提起诉讼,都将成为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随着新法的实施,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案件将逐步增加,更多的行政复议决定将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各地各部门要尽快适应行政诉讼法带来的新变化,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作用,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坚持做到依法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坚决依法撤销、变更违法、不当行政行为,不断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为适应新法施行后大幅增加的复议应诉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大力加强复议应诉队伍建设,配备与复议应诉案件办理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培养选拔和调整充实思想素质好、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熟悉行政工作的人员从事复议应诉工作。同时,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中外聘法学专家和律师的作用,聘请符合条件的专家律师参与复议应诉案件办理。
四、积极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实现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施行后,行政行为的被诉将成为新常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认真做好与行政应诉相关的各项工作,不断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一是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要按照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本机关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积极出庭应诉,配合、支持法院做好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工作,不能完全依赖外聘律师。二是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好应诉准备工作。应当按照法院要求,及时确定出庭应诉人员、组织应诉材料、按照法定时限提交答辩状,履行举证、答辩等义务。三是自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尊重并执行法院作出的行政诉讼生效判决和裁定,不拖延、不推诿。在履行法院判决的同时,对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也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四是建立与司法机关的沟通机制。要主动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系,及时听取法院对行政诉讼情况的意见反馈,通过行政诉讼反映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依法行政工作。通过案情通报、联合培训、实务研讨、司法建议等方式,实现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保障新行政诉讼法的顺利实施。对于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不履行举证等法定义务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不依法及时处理司法机关司法建议,不整改本机关存在的违法行政问题以及存在其他妨碍行政诉讼活动的等违法、失职行为,行政监察机关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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