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九府厅字〔2015〕132号
颁布日期:2015-10-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府厅字〔2015〕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月10日

九江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赣编办发〔2014〕53号)、《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字〔2014〕21号)精神,为加快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做好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央、省工作部署,落实“便民利民”、“一站式办结”要求,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机构组建、信息平台建设和窗口设立等工作,构建覆盖全市权界清晰、对接有序、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提高行政效能,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

二、工作目标

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市县两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机构组建、窗口设置等工作,从2016年1月1日起全市发放统一的不动产产权证书。

三、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登记。切实落实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的准备和衔接,维护不动产统一登记大局,实现全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2.坚持有序对接。落实“将房产登记、林地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整合,由国土资源部门承担”的要求,将全市市、县两级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构建自上而下、有序对接的市、县级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3.坚持重点突破全面推进。坚持把“职责整合”和“机构组建”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重点突破口。结合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做好市、县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确保市、县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加快建设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推进市级不动产统一登记规章细则的起草、技术标准制定、信息平台融合等有关工作,为全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

4.坚持便民利民。按照同一件事由一个部门负责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市、县不动产登记机关职能,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通过建立“一站式”服务等配套措施,优化工作流程,更好服务企业、更加方便群众申请和办理不动产登记。

5.坚持平稳过渡。在保持工作连续性的前提下,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坚持新机制建设方向,兼顾新机制和老办法,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

四、工作步骤

(一)开展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2015年6月15日前)。由市、县编办负责,在6月15日前下发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的通知。市、县两级国土资源、房产、林业、农业部门对本单位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编制、职责、登记依据、登记流程、登记成果资料、收费状况、办公场所等情况进行梳理,提出本单位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含职责、机构、编制、人员和资产处置等)及整合后部门间对不动产登记、管理的分工协作等意见,在6月20日前报市、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农业部门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给予三年过渡期,但是职责此次必须一次性整合到不动产登记局。2017年开始,按照逐步过渡的要求,由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具体承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2018年底前完成过渡。

(二)组建市、县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2015年8月31日前、2015年10月31日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意见,在市国土局加挂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下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整合土地登记、房产登记、林权登记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职责,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各项工作。由市、县编办负责,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局于2015年8月底前成立,县级不动产登记局在2015年10月底前成立。市县两级人社部门负责配合同级编办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市、县国土、房产、林业等部门直接从事土地登记、房产登记、林地登记的编制和在编在岗人员划转到市、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三)做好不动产登记衔接(2015年10月18日)。由不动产统一登记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国土部门具体负责,房产、林业、农业等部门配合,在摸清各部门不动产登记人员机构、职责范围、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资料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衔接等工作。

(四)制定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2015年10月30日)。在厘清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基础上,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发证等工作流程,进行必要的流程再造,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五)开展业务培训(2015年10月—11月)。完成市级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组建后,立即开展对市、县两级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作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业务能力,实现不动产登记依据、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成果标准的规范统一。

(六)建设不动产登记窗口(2015年11月30日前)。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房产部门配合,按照“利民便民”的要求,将分散在国土、房产、林业等部门的登记窗口整合归并,建立“一站式”不动产统一登记服务窗口,制作办事指南和手册,公开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及申请登记所需的权源资料和示范文本的信息。确保在2015年11月30日前市、县两级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开始试运行,具备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并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的条件。

(七)建设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2015年12月底)。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严格按照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的要求,对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整合,对各类登记软件系统进行融合、对接,按照登记资料数字化、多部门业务协同实时互通共享,以及预留链接全省统一信息平台接口的要求,整合土地、房产、林地、承包土地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做好现有登记发证管理系统完善升级,以及开发新的不动产登记发证应用系统工作。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市、县两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满足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统计、分析、多部门业务协同实时互通共享、查询和管理等功能。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经费预算,采购办配合,确保信息平台研发和数据整理工作顺利进行。

(八)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2016年1月1日)。市县两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依据、簿册、表格、证书开展登记发证业务。

(九)做好档案资料移交(2016年6月30日前)。根据发证需求,各部门协商先期移交急需使用的数据资料。各地在工作衔接时,要加强以往登记文件、档案资料等保管工作,确保登记资料完整移交。2016年6月底前完成市、县级不动产登记资料档案移交(承包经营权工作衔接依整合时限确定)。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协调和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下,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主动部署,按通知要求编制工作计划,细化工作任务,倒排时间,加快推进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牵头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摸清本级不动产登记现状,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节点。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和“建强机构、配齐人员、保障履职”的要求,加强国土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相关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工作需要,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经费,保障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指导和督办。市国土局为市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对市县两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指导,及时掌握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动态,加快推进市本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和实施。今年第四季度,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将开展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专项督察,督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建设情况,各地要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市政府将不定期进行督查通报。

(三)注重宣传和引导。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化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保护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政策解读、咨询服务等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提高全社会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对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问题要高度关注,及时掌控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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