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移动通信干扰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移动通信干扰器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强移动通信干扰器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几年,少数单位违反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未经相关部门检测的移动通信干扰器,因发射功率失控或使用不当对公众移动通信网造成了严重有害干扰,影响了公众的正常通信,损害了广大手机用户的合法权益,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不利影响。为确保涉密场所信息的安全保密和公众移动通信网的畅通,保护电磁环境,维护通信秩序,现就加强移动通信干扰器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移动通信干扰器属于特殊用途的无线电发射干扰设备,根据江西省国家保密局《关于在涉密场所配备保密会议移动通信干扰器的通知》(赣保局发〔2002〕4号)有关规定,民用移动通信干扰器一般仅限于涉密场所和市委、市政府,各县(区)委、政府的会议室以及由国家或全省统一命题组织的考试场所等涉密地点使用,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设置使用移动通信干扰器。
二、根据《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试行)》(中办发〔2005〕29号)和国家保密标准BMB9.2-2007的要求,凡购置安装使用移动通信干扰器的涉密部门或单位,必须事先到市级以上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移动通信干扰器安装使用的相关手续(不收取频道占用费),经市委保密机要局和市无线电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安装使用。移动通信干扰器必须采用经国家保密工作主管部门授权生产企业的产品。
三、移动通信干扰器在安装使用前,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对经核准设置的干扰器技术指标和覆盖范围进行严格测试,防止超范围覆盖或对涉密场所以外的正常移动通信产生干扰。移动通信干扰器在符合相应技术指标和覆盖范围要求后才可以投入使用。
四、已安装和使用移动通信干扰器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于9月30日前书面报告移动通信干扰器设置地点、使用范围等相关信息(报市无线电管理局汇总)。符合使用条件的,应办理相应手续;不符合使用条件或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单位,由市无线电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封存或没收设备。
五、各部门和单位的移动通信干扰器应建立管理制度,安排专人管理,不得转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开启。移动通信干扰器处于开启状态时,必须专人值守,保密会议结束后应立即关机。
六、各通信运营公司要积极协助市无线电管理局开展移动通信干扰器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市无线电管理局要坚决纠正使用移动通信干扰器的违规行为,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前提下维护好广大移动通信用户和各通信运营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好全市无线通信秩序。全市移动通信干扰器使用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检查,对不符合安装和使用规范要求的要及时整改到位。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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