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萍乡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萍乡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2011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当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市政府决定继续在全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萍乡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萍乡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

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当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根据2011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打造“绿地、绿水、绿风、绿野”四绿萍乡为主线,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为重点,着重整治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遏制重金属污染势头;以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为目标,开展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的整治力度,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大对污染物减排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管力度,巩固“十一五”减排成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1.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帐和日常监测制度。建立动态排污申报季报制度,准确掌握重金属排放企业每季度原材料使用量,产成品、半成品和副产品产量,危险废物产生量及污染物排放量,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污染物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现场检查,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部门不低于1次/月,市环保局不低于1次/季,重点检查企业废水、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处置情况,以及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的废水、废气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部门实行1次/2月的监督性监测,对厂界周边地下水、土壤(外排废水流经土壤)实行1次/季的监督性监测,市环保局应每半年对重金属污染企业的排污状况和周边环境状况进行一次监督性抽查。

2.加大对铅酸蓄电池(极板)生产企业污染的整治力度。对铅酸蓄电池(极板)生产企业应实行严格的环境执法措施。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在2011年6月30日以前完成对本辖区内铅酸蓄电池(极板)生产企业的排查,并对各相关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和周边环境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监测调查;对存在污染防治设施不健全、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周边地下水或土壤污染的企业一律予以停产治理,消除危害。各相关企业必须在2011年11月底以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停产治理期间仍违法生产的企业,应函告供电部门采取断电措施;市环保局应于2011年7月10日以前,在媒体上公布辖区内所有铅酸蓄电池(极板)生产企业名单、地址、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整治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3.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各县(区)特别是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芦溪县,必须在2011年7月底以前对区域内“小电镀”生产企业进一次全面排查,对仍在进行违法生产的“小电镀”企业一律关停取缔,做到拆除生产设备,截断电源。

(二)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巩固污染减排成效

1.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监管。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监察和监测力度。对污水处理厂的现场监察和监测不少于1次/月,市环保局应对县(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季的抽查和抽测,对运行不正常、出水水质超标的,扣减相应的污水处理费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能正常运行的,市环保局应暂停审批该县(区)新增化学需氧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2.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市水务局应在2011年10月30日前完成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中心的建设。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应监督污水处理厂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严查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

3.市环保局要督促电力、焦化和钢铁企业加强脱硫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有效运行。要加大日常监察频次(不少于1次/月),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旁路铅封情况和连续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脱硫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

(三)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综合治理,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1.五陂下水厂取水口(南坑河)水源地

(1)由安源区政府和芦溪县政府负责督促湾坡冲内五陂、湾坡、赵家、红旗等4家煤矿在2011年10月底以前,完成废水集中排放管道的改造工程建设,杜绝生产废水直接排入饮用水源保护区。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予以停产整治。

(2)芦溪县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南坑河上游石英砂、瓷泥洗选加工企业的污染整治力度,在2011年8月底以前对“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无污染防治设施”的三无企业一律予以关停取缔。

2.麻山水厂取水口(麻山河)水源地

(1)湘东区政府和莲花县环保局应加强对麻山河上游流域已关停取缔的铁矿开采、洗选加工企业的巡查,要求每月巡查一次,杜绝死灰复燃现象的出现。

(2)芦溪县政府和莲花县政府要对锅底潭水库周边的餐饮、住宿服务业开展专项整治,严格规范水库周边餐饮、住宿服务业的建设和准入标准,对无证照且治理无望的“小排档、小旅社”必须于2011年9月底以前关停取缔,对有治理条件的,应要求在2011年9月底以前整改到位,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关停取缔。

3.芦溪县政府应结合三口岩水库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开展水库周边餐饮、住宿服务业的专项整治工作。严格规范准入标准,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一律不得予以审批,对现有无证照且治理无望的“小排档、小旅社”必须于2011年9月底以前关停取缔,对有治理条件的,应要求其在2011年9月底以前整改到位,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逾期未完成整改工作的,一律关停取缔。

(四)加大对水泥行业污染的环境整治力度,提升空气质量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应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水泥行业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水泥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对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企业应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停产治理,限期在2011年11月30日前实现达标排放,逾期未实现达标排放的,依法予以关停;对拒不执行停产治理的,供电部门要停止供电。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继续把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并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

(二)加强部门联动,形成整治合力。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在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基础上,环保部门要分阶段对重点工作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协同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加大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水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和监督。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督促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供电部门要积极配合,对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措施。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追究责任。各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各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份)

各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实施方案及挂牌督办企业名单于2011年5月3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至9月底)

各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

(三)督查阶段(10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2011年11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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