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 文号:余府字〔2015〕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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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
余府字〔2015〕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同日由习近平主席签署主席令第15号予以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新行诉法),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
新行诉法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修正案。认真贯彻落实新行诉法,有利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实现法治政府的目标。
新行诉法从“推行立案登记制度”,“扩大行政诉讼范围”,“增加行政诉讼主体”,“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责任”,“确定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强化行政机关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义务”,“在起诉形式、诉讼期限、审理期限均力主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这不仅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新举措,也是对各级行政机关提出的新挑战。为此,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必须正确认识到新行诉法给行政工作带来的新影响、新变化,而且要以新行诉法的施行为契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意识,将每一项行政行为自觉纳入到司法监督范围之内,从而不断强化政群关系,树立政府形象和威信。
二、加强学习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新行诉法,利用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局长(主任)会议等形式集中学习,充分掌握新行诉法的内容,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各级行政机关要对新行诉法的学习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年度普法工作要将新行诉法作为重要内容之一;新录用的公务人员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时,也要将新行诉法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同时,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宣传栏等载体,采用文字、展示模型、图片、幻灯、影视等形式,向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新行诉法的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使人民群众熟悉并能正确运用行政诉讼的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开展专门培训工作,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使其熟悉新行诉法的内容,并自觉做到依法行政。
三、担当责任
(一)完善行政决策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决策时,应切实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同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从制定、备案、清理等环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规范,确保依法决策。
(二)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新行诉法实施重要目的之一,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只有行政机关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杜绝“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等现象,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据准确、内容适当,才能确保依法行政的质量。因此,各级行政机关要不断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保证行政行为完全合法,从源头上确保行政应诉的主动性,融洽政群关系,树立政府威信。
(三)加强行政调解和行政复议工作。把行政争议解决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内,特别是在房屋土地征收、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领域,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发挥行政调解的作用。行政复议机关要严格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公正严明,坚持正义,敢于纠错,绝不当“老好人”。要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使行政复议决定在行政诉讼时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同时,行政复议机关还应注重调解、和解工作,力争将行政纠纷化解在行政复议阶段。对行政复议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积极与人民法院沟通联系,不断形成共识。
(四)完善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新行诉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在不能出庭应诉的情况下,应当委派本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沟通,定期组织行政人员参加人民法院庭审旁听,通过亲身经历和感受,掌握必要的应诉技巧,提升出庭应诉能力。发生行政诉讼案件时,要积极应诉,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和法律依据等相关材料,不得无故拒签法律文书,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拖延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和依据。要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对于被撤销的行政行为,不得继续执行或变相执行;对于被变更或责令履行的行政行为,要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折不扣地履行法定职责。
四、提供保障
一是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切实将行政应诉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确具体负责人。二是要落实既熟悉行政管理又懂得法律,并具有协调、解决复杂问题能力的人员从事行政应诉工作,从而确保行政应诉工作的质量。三是要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按照《关于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余府办字〔2015〕8号)的要求,组建好法律顾问队伍,明确其责任和义务,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平台和条件,确保法律顾问的作用得到有效的发挥。四是要为行政应诉提供必需的经费,使行政应诉工作更具保障。
新余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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