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12—2016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2-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12—2016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12-2016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新余市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

(2012—2016年)

为进一步推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通知》(国发办〔2007〕69号)各项工作目标的贯彻落实,促进《江西省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江西省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江西省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12—2016年)》的顺利实施,有效预防、严厉打击我市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解救妇女儿童,加快推进我市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简称反拐)工作进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新余市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12—2016年)》(简称《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措施

㈠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标本兼治,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有力推动“和谐、富裕、文明”新余建设。

㈡总体目标

健全反拐工作协调、保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加强合作,建立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被拐卖妇女儿童遭受的身心伤害。

㈢主要措施

1.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整合各方面力量,完善以政府部门为主导、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参与的反拐合作机制,保障《行动计划》顺利实施。

2.采取政府投入、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办法,为实施《行动计划》提供经费保障。各有关部门开展反拐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分别列入部门年度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同时,积极争取社会团体、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多渠道募集资金。

3.加大对拐卖拐骗人口、强迫流动人口劳动,以及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和流动残疾人的各类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做好善后安置工作。

4.坚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全面治理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开展日常性反拐工作的同时,强化对重点地区的治理。

5.加强反拐机构建设,健全工作机制。在挖掘现有机构和人员潜力基础上,加强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

6.建立全市反拐信息系统,为加强反拐工作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7.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并提高尊重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意识,营造良好的反拐工作氛围。

8.加强合作,有效打击跨地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

二、组织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㈠组织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及时有效地开展反拐工作,建立新余市反拐行动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㈡主要职能

1.统筹协调反拐工作,组织实施《行动计划》;

2.组织和协调跨县(区)、跨部门、跨机构的反拐工作;

3.指导和督促各县(区)的反拐工作;

4.协调和推动反拐合作;

5.组织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总结和交流反拐工作经验及相关成果;

6.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全市反拐工作重大问题。

㈢成员单位

市反拐行动工作联席会议由以下部门和单位组成: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市信访局、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文新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生委、市工商局、市广电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市总工会、共青团市委、市妇联、新余火车站。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上述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报联席会议批准确定并通报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联系人:习冬生,联系电话:0790-2198549)。联络员需要调整的,由成员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㈣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三、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

㈠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工作氛围

1.工作目标

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加大反拐宣传、培训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教育的力度,提高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实施反拐行动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创造良好的反拐社会环境和工作氛围。

2.行动措施

⑴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建议,依法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保局、共青团市委、市妇联、市妇儿工委办公室配合)

⑵根据国家《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法发〔2010〕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全市办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具体规定,统一执法标准,严格办案程序,准确适用法律。(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负责)

⑶加强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履行反拐工作职责情况的经常性检查、督办;将反拐工作纳入各级综治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市综治办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⑷在全市开展保护妇女儿童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和反拐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反拐和救助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市公安局、市妇联负责,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文新局、市人口和计生委、市信访局、市广电局、市总工会、共青团市委、市妇儿工委办公室配合)

⑸各地、各部门开展反拐工作所必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市财政局负责)

⑹在公安机关内部,加强反拐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效率。(市公安局负责)

⑺在全市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和易被拐卖人群中,开展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能力建设,尤其是提高妇女儿童的反拐意识和识别犯罪、自我保护的能力。(市公安局负责,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保局、市信访局、市总工会、共青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⑻加强反拐工作经验交流、信息共享,积极推广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成功工作模式,推动反拐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㈡建立健全预防犯罪机制

1.工作目标

在社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易发场所和县区合作三个层面上,构建和完善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群防群治工作体系,努力降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发生率,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综合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2.行动措施

⑴建立和推广以社区组织和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为基础,以多部门、多机构分工明确并通力合作为重点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市综治办负责,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信访局、共青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贯彻国家开发式扶贫政策,加大对农村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充分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实用技术教育和务工技能培训,提高贫困妇女脱贫致富能力。(市民政局负责,市人保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妇联配合)

——鼓励和支持妇女积极参与社区事务和管理,积极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增强其维权意识。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社区成员尤其是妇女自身的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市民政局负责,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配合)

——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促进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共青团市委负责,市中级法院、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妇联配合)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防止其过早流入社会。同时,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反拐意识教育。(市教育局负责,市民政局、市文新局、市妇联配合)

——加强对易被拐卖人群的援助工作,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将符合条件的妇女儿童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帮助家庭贫困妇女儿童解决生活困难,加强对其生活能力训练,积极利用现有救助管理机构和福利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弃婴救助及安置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配合)

⑵加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预防犯罪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将犯罪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市公安局负责,市综治办、市妇儿工委办公室配合)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活动。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活动的监管,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积极研究在劳务市场及其周边地区发生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市人保局负责,市广电局、市工商局配合)

——在流动人口聚集的火车站、汽车站、娱乐场所、旅店加强反拐宣传工作,防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发生。(新余火车站、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共青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积极做好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的改造、监督和教育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率。(市司法局、市公安局负责)

——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跨部门、多机构共同参与综合整治。基层政府、社区组织、居民小组要帮助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犯罪纳入各自的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引入发展项目,既积极预防犯罪又提供个人发展机会。扶贫机构尽可能对目标人群实行项目倾斜。(市综治办负责,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共青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㈢打击犯罪和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

1.工作目标

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发现、侦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效率,迅速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到2016年底,侦破案件数占报案数的比例比2011年明显提高。

2.行动措施

⑴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以公安机关为主,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机制。

——加强领导。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反拐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制订与儿童心理和生理相适应的案件调查程序,开展相关培训。组织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加大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打击力度。(市公安局负责,市综治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民政局、市人保局、市人口和计生委、市教育局、共青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坚决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买方市场”。依法查处非法用工单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取缔非法劳务介绍、婚姻介绍等中介机构以及非法网络中介。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妇女儿童从事性交易及其他强迫性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市人保局、市公安局负责,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市妇联配合)

⑵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各级反拐工作机构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市公安局负责,市民政局配合)

——建立信息系统,完善打击犯罪的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市公安局负责,市民政局、市人口和计生委、市妇联配合)

——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向执法机关举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市公安局负责)

——发挥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的信息查询和跟踪作用,加强部门配合,及时提供妇女流动及生育信息。(市人口和计生委负责)

㈣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救助和康复工作

1.工作目标

不断完善救助机制,提高被解救妇女儿童接受培训、救助、身心治疗等必要援助的比例,保护被解救妇女儿童的隐私,积极帮助其回归家庭和社会,避免遭受二次伤害。使大部分被解救妇女儿童获得必要救助,迅速回归社会、正常生活。

2.行动措施

⑴建立和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广泛支持的救助机制。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不能及时返乡的被拐妇女儿童提供临时性救助或安置;对返乡后的妇女儿童,符合条件的纳入当地社会救助范围,为他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配合)

——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市民政局、共青团市委负责)

——有关高校、科研单位、福利机构和心理咨询机构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培训救助康复相关专业人才。(市教育局负责,市民政局、市卫生局配合)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市卫生局负责,市民政局配合)

——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市司法局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相关技能。(市妇联负责,市教育局、共青团市委、市民政局配合)

⑵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社会关怀,帮助其顺利回归及融入社会。

——积极、妥善安置查找不到监护人的被解救儿童。(市民政局负责,市妇联配合)

——做好被公安部门确认查找不到亲生父母及亲属的被解救儿童的安置工作。(市民政局、市妇联配合)

——积极帮助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回归学校和适应新的生活。(市教育局负责,市民政局、共青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对不愿意回原住地的受害妇女,经有关部门同意其在现居住地生活的,将其纳入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范围。(市人口和计生委负责)

——积极帮助不能或不愿意回原住地的受害妇女和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使其获得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在异地就业。(市人保局负责,市民政局配合)

——做好被解救妇女儿童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问题。(市民政局负责,市信访局、共青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⑶为回归社会的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切实帮助其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市民政局负责,市人保局、市信访局、共青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⑷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专门档案,跟踪了解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生活状况,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解决其遇到的困难。(市公安局负责,市民政局、市人保局、市妇联配合)

⑸加强对被拐卖妇女儿童身心健康领域的研究,寻求更为有效的康复治疗方法。(市卫生局负责,市教育局、共青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⑹加强地区、部门和机构间在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工作上的合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市公安局负责,市综治办、市民政局、市妇联配合)

四、实施、监督和评估

㈠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行动计划》的实施。各县(区)及成员单位根据《行动计划》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实施计划。

㈡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

㈢反拐专项工作列入新余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

㈣本《行动计划》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为期5年。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