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 文号:鹰府发〔2009〕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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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
鹰府发〔2009〕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平安鹰潭,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赣府发〔2008〕16号)的要求,现就建立我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机构
为保障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顺利实施,特成立鹰潭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杨晓群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彭鹏市工商局局长
朱小平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组长
成员:余香娇市工商局副局长
舒忠东市监察局副局长
杨晓华市质监局副局长
李宗旺市农业局副局长
孙钢市卫生局副局长
杨明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长
郭跃民市安监局副调研员
俞智敏市新闻出版局稽查支队支队长
周文崇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祝木水市财政局副局长
杨柏水市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
周勇市广电局副调研员
杨勇玉市公安局副局长
吴敬祖市环保局副局长
严荣祥市文化局副局长
李水良市人事局副调研员
刘高明市建设局副局长
鸥永华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副处长
郑卫国市经贸委副主任
吴佳海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刘文致市旅游局副局长
郑云霞市国土局副局长
李惠蒙市林业局副局长
黄理金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彭鹏兼办公室主任。
二、联席会议制度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由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市工商、卫生、文化、国土资源、安监、公安、消防、经贸、质监、交通、食品药品监督、新闻出版、劳动保障、人事、建设、农业、林业、财政、环保、广电、旅游、烟草专卖、法制、监察等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参加。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两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三、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按规定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四)有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注销,或有效期届满但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或延期变更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四、查处取缔重点及职责分工
(一)查处取缔重点
1.严重危及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2.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平竞争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3.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列为查处取缔重点的其他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职责分工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对须经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具体职责明确如下: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日常联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集中式供水服务、医疗服务、采供血、公共场所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营业性演出,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等进行监督管理。(注:网吧的无证无照经营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取缔)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的生产、经营、储存,及非煤矿山等其他须经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旅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公章刻制、印刷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营业性的射击场所、爆破作业、危险化学品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和运输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从事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仓储、食盐生产、批发和碘盐加工、批发,二手车鉴定评估、典当行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工业品(含食品)生产加工、计量器具制造及修理、计量标准核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道路运输经营、水路运输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港口经营、港口理货经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出版物出版、发行、零售、印刷、复制、出版物进口以及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劳动保障、人事、建设、农业、林业、财政、环保、广电、旅游、烟草专卖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认真履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职责,负责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照、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照、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对经营活动涉及多项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领域的,第一顺序许可审批部门(单位)为负责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第一顺序许可审批部门已审批、发证的,后续顺序许可审批部门(单位)为负责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工作,由第一责任者负责,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对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单位)监管职责范围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该职能部门(单位)应及时将已掌握的情况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及时书面告知(移送)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要依法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按照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原则,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五、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由政府牵头组织领导、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形成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查处取缔合力。
(二)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个别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重点行业,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市场准入审批程序和监管查处责任。
(三)健全部门查处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确保查处取缔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有效进行。
(四)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业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
(五)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对本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六)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强化内部责任管理,实施属地监管,把责任落实到人。对于相关部门的抄告事项,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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