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文号:辽国土资发[2009]19号
颁布日期:2009-02-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09]19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4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积极服务于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重要性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是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利用的法定程序,是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土地用途管制的根本途径,是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批的前提条件,也是保护耕地,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重要环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顺利开展。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凡未经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范围和程序

预审实行分级负责制,其中:

1、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预审,向建设用地单位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由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预审,向建设用地单位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预审,向建设用地单位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预审工作按《办法》规定办理。

5、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

三、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提交的材料

(一)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用地预审的请示文件(3份);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2份);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2份);

4、建设项目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使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2份);

5、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2份);

6、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地踏勘和论证的书面意见,提出的建设项目用地优化方案(2份);

7、标有申报项目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1万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图上标出拟用地的范围)或项目用地总平面图,线性工程需提交适应比例尺用地位置示意图(2份);

8、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1份);

9、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部门出具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1份)。

(二)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款第3、8、9项材料。

四、预审前认真做好项目实地踏勘和论证

按照《通知》要求,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同时,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强化建设项目用地的实地踏勘和前期论证,引导建设项目科学选址、统筹规划,促进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

(一)项目实地踏勘和论证的范围

1、线性工程占用基本农田超过200公顷、面(块)状工程占用基本农田超过70公顷的项目需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

2、线性工程占用基本农田大于100公顷小于200公顷、面(块)状工程占用基本农田大于35公顷小于70公顷项目,受国土资源部委托,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

3、线性工程占用基本农田小于100公顷、面(块)状工程占用基本农田小于35公顷的及不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

(二)项目实地踏勘和论证的内容

按照《通知》要求,组织专家重点对项目建设方案的合理性、项目用地选址的合理性、项目用地规模的合理性、规划修改和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的合理性、耕地补充方案的可行性等五个方面进行论证,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实地踏勘和论证的书面意见,提出建设项目用地优化方案。

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计划指标安排相衔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要与计划指标安排相衔接,凡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在建设用地总量、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和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上要作出相应安排。

各市要严格按照《办法》和《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在土地管理和拉动经济增长中的积极作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发展改革等部门沟通,保障重点项目用地,提前介入项目的初步选址工作,加强对项目建议书编报、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工作涉及用地的服务和指导;要充分利用现代数字技术,实行网上报批,增加工作透明度。要作到有保有压,重点项目由计划保障,一般项目靠挖潜。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缩短用地预审各环节工作时限,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效率和水平,为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做出贡献。

二○○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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