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本溪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本溪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3〕45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3年本溪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6日

2013年本溪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

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辽食安委发〔2012〕2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精神,以保障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食品安全为中心,整治突出问题,全面推进我市各项食品安全工作,稳步提升整体工作水平,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健全食品安全工作体系

1.推进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建设。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要调整完善到位,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建设,合理配备和充实食品安全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工作规则,确保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2.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市、县(区)、乡(镇、街道)逐级细化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分工,全力消除食品安全责任空白特别是监管空白。6月底前,市、县(区)政府及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具体负责人及其相应的工作职责,同时报上级和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监察机关备案。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推行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2013年底前,各县(区)必须达到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全部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组(居民小区)必须达到基本标准要求。6月底前,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各县(区)2012年落实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情况进行复核验收。

4.开展全市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完成全市各级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助理检查员审核确认,对所有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检查员、助理检查员要主动为各监管部门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同时,要按要求制定实施食品安全工作检查计划。

5.加强监管队伍建设。要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置,重点加强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现场调查取证设备和监管业务用车等配置,着重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解决工作着装。要加强对监管队伍的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工作作风等教育培训,树立监管队伍良好执法形象,提高监管队伍整体素质。

(二)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1.督促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督促食品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良好操作规范,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管理技术,提升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2.开展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按照国务院食安办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德诚信建设推进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食安办〔2012〕24号)要求,加快推动我市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整体进程,2013年实现2家以上食品企业通过国家诚信体系评价。要继续规范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确保100%建档。要建立食品安全红榜公示与黑名单曝光评判标准等级,大力推行红黑名单公示制度。

3.发挥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要充分发挥食品相关协会组织作用,加强对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协调指导,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促进行业自律。

(三)深化整顿治理突出问题

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添加、使用非食品原料、饲喂不合格饲料、滥用或违法添加农兽药、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5类“违禁超限”违法行为;严厉整治出售过期食品、粗制滥造、冒用品牌、虚假标识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假冒伪劣”行为;组织开展清剿“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的攻坚战;开展肉类、蔬菜、水产品、食用油、酒类、乳制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农业投入品、食品包装材料等重点品种综合治理。

(四)开展监督抽检风险监测

1.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要对米、面、油、蔬菜、肉、乳品、蛋、水产品等大宗食品进行监督抽检,重点加强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抽样检验力度,重点品种和项目的食品抽检覆盖率要达到100%。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的监督抽检计划,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要着力提升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推进食品检验机构联网及信息共享,实现检验报告和数据实时调取、查询,促使各类检验机构向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同等检测服务。要认真执行国务院食安办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抽样检验信息通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安办〔2012〕28号)和省有关规定,做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报工作。

2.加强风险监测评估预警。要继续扩大监测范围、监测指标和样本量,以粮食、蔬菜、肉、乳、婴幼儿食品和非法添加物等为重点,全面部署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积极预防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发生。要加强市、县(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开展风险监测业务培训和督导检查。要做好风险监测及检验检测信息收集、报送、反馈和评估、发布、预警工作,逐步实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检验检测结果的资源共享和综合利用,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能力和水平。

(五)全面做好信息报送发布

1.规范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根据辽宁省食品安全信息化发展规划,加快建设功能完善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推进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建设。要充分利用辽宁省人民政府网食品安全专栏、辽宁省食品安全网发布信息,提升各类信息刊发时效和内涵质量,统筹协调各类媒体定期刊载发布食品安全信息。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大型食品企业发言人培训,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2.健全舆情监测处置机制。要完善食品安全舆情监测手段,建立舆情报告与通报制度,健全舆情应对处置机制,密切关注舆情动态,积极主动应对舆情事件,正确引导舆论走向。要建立信息评论员队伍,发挥信息收集、编发和舆论引导作用。要全力确保各类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置。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公众素养

1.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自2013年起,每年6月为我省食品安全宣传月,各县(区)、各部门要提早谋划、统筹安排、精心组织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确保宣传活动深入民心、办出实效。要组织编写面向居民和学生的食品安全科普知识读物,组织开展我市食品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宣传。要认真开展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和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率与行为形成率监测,做好统计分析与评估。

2.加大媒体宣传力度。各类新闻媒体要将食品安全纳入宣传报道计划,做好食品安全政策宣传和科学知识普及,坚决抵制食品违法广告。工商部门要加大食品违法广告打击力度,有关情况要向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要扩大96151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和有奖举报制度的公众知晓度。

3.落实教育培训工作。要将各级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干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和食品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纳入全年总体工作计划,严格落实监管人员和企业人员每人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要将教育培训工作落实情况和教育培训效果纳入食品安全工作考核。

(七)加强群众监督,严惩违法犯罪

1.加强群众监督。按照《关于做好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工作的通知》(辽食安委传〔2012〕3号)要求,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办理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建议事项,办理情况定期汇总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咨询投诉举报及时有效解决。

2.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结合2013年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专项行动,在确保“瘦肉精”、“地沟油”、“病死猪”、假酒等食品安全犯罪不发生反弹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打击范畴、深化打击重点,严厉打击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群众反响强烈、带有行业“潜规则”性质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捣毁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黑市场”,斩断非法利益链,切实维护食品安全。

3.健全案件办理查处机制。要强化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机关的工作协调配合,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问责有效衔接,进一步健全行政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制度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加强案件线索与办理工作信息通报。要建立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案情特别重大和跨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特别是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限时办结。要建立涉案食品鉴定“绿色通道”,加大对案件侦办中涉案食品技术鉴定的支持力度。

(八)全力保障十二运食品安全

1.要确保实现十二运期间实现各定点供应与接待单位“食品违禁物质超标零发生、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零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零发生、食源性兴奋剂检测超标事件零发生、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零发生”的食品安全保障目标。

2.要全面细化各监管部门及监管人员十二运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职责、责任目标和监管内容,签订目标责任书,加快组建启动各级各类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队伍,加强保障工作督导检查与考核验收。

3.要严格按照《十二运食品安全保障监督操作规范》(十二运组字〔2012〕20号)要求,加强定点食品供应基地、企业和品种遴选确认工作与督查验收,对定点企业的赛会食品供应进行全程监管,组织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强化对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等食源性兴奋剂食品的监督和检验。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场所的食品安全隐患大排查,以旅游景点、主要街道和比赛场馆周边的集贸市场、各类超市、便利店、小卖部、餐饮饭店为重点,加强对辖区内各类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单位的监督检查,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抽检,严厉打击惩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4.对辖区内城乡结合部外来人口聚集区的人员利用出租房屋、闲置厂房非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等行为,要及时查处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5.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完善本系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督促食品企业制定并有效执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明确职责任务,强化部门共同参与和协同联动,完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和程序。

三、工作要求

(一)科学部署,全面规划

宣传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要求,各县(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提出本地区、本部门具体任务分解落实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时间进度,推动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2013年底前,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发展规划,逐级落实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狠抓落实,扎实推进

各县(区)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本计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明确要求,分解任务,细化责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实。各级政府要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着力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大督导检查力度,严格执行考核评价,确保各项任务目标扎实推进,如期完成。

(三)强化保障,确保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根据财力状况,逐步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投入。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保障食品安全工作有效开展。

(四)严肃责任追究,强化考核评价

1.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内容,实行食品安全双报告制度。各县(区)要将食品安全事故和案件同时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监察局报告。食品安全事故要按有关时限规定报告,案件在立案查处1周内报告,对于迟报、漏报、瞒报的要追究责任。监察机关要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案件进行责任追究,深入追查失职渎职背后的腐败问题。

2.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完善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考评体系,以日常考评和暗访检查为主,将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绩效考核与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有机结合,考评结果要向有关单位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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