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朝政办发〔2010〕9号
颁布日期:2010-02-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政府第229号令),真正将安全设施监管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的全过程,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组织实施。

二、根据辽宁省政府第229号令,由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工作。其中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负责审查验收;项目经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核准的,由市安监局负责审查验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的不得进行施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市及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外经贸局等部门要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前,增设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要件。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核准、备案等相关许可手续。

四、2009年5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前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须按上述要求补办安全生产“三同时”相关手续。

五、为减轻企业负担,加快“三同时”工作效率,由市安监局负责召集省内外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根据建设项目的行业危险程度和投资额提出最高限价和时限要求,将认可遵守这些要求的评价机构向建设单位推荐,由建设单位通过竞标方法,自主选择。

六、负有安全生产监管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职责的部门要认真贯彻辽宁省政府第229号令,如有违反行为,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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