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大政办发 [2012] 1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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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2-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0日
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的建设项目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其它不公正行为的投诉及处理活动。
第三条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负责受理各类投诉,设立专门投诉电话,协助做好调查工作,并将调查结果按有关规定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或责令相关单位纠正。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受理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的投诉,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且将处理结果报公管办备案。
第四条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采用正式文件、信函、电话、传真、来访等方式进行投诉。
第五条投诉的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提供被投诉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或者被投诉个人的真实姓名、职务、所属单位;
(二)描述基本事实、现状及已经或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三)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
(四)投诉的问题要实事求是,不得诽谤和诬告;
(五)书面投诉的,单位须盖公章,个人要求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受理的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的投诉,投诉的内容应当满足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受理和处理部门对投诉、举报者应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八条投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的内容失实,缺乏证据;
(二)投诉的事项已经进入司法程序。
第九条公管办受理投诉后,经审查,依法应该由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投诉转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对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一条公管办发现相关职能部门对依法应由其处理的投诉不作处理,或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正确的,可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二条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可以终止投诉调查。但对已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继续查处。
第十三条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受理部门或公管办认为可能存在影响交易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当事人暂停交易事宜。
第十四条非交易活动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建设项目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可以举报。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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