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大政办发 [2012] 145号
颁布日期:2012-12-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0日

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整合信息资源,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公开、透明、真实的信息统一发布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的发布、管理。

第三条本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的媒体为“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dl.gov.cn/)。各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除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媒体上发布外,必须同时在“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发布。不同媒体发布的公告内容必须一致。

第四条交易公告发布前,各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进行交易项目基本情况登记,同时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各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需要公告的信息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及时以电子文档方式提供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公管办在1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六条所需发布的信息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其中:

(一)工程建设项目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招标范围、工程规模、质量要求、实施地点、工期、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报名地点和时间、投标报名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其他必须载明的事项。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应当载明建设用地编号、用地位置、用地面积、用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规模、竞买保证金、住宅小户型比例、出让年限、竞买人资格要求、办理网上挂牌交易的时限及地点、取得挂牌文件的方法、竞买保证金及书面备案材料的截止时限、交易期限及其他必须载明的事项。

(三)矿业权出让、转让公告应当载明出让人、转让人和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名称、场所;出让、转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置、面积、矿种、资源储量情况、出让年限、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等;投标人或竞买人的资质条件;出让、转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对交易矿业权存有异议的提示及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四)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公告应当载明转让标的基本情况、标的企业产权构成情况、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情况、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备案情况、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交付保证金和其他必须载明的事项。

(五)政府采购公告应当载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供应商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等。

申请发布信息的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对所发布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交易公告的发布活动应当依法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公管办和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交易信息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报送单位应当修改后再行发布。

第八条拟发布的交易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管办及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交易公告发布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在不同媒体上发布的同一交易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四)其他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第九条交易公告发布人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公管办:

(一)不在规定媒体发布的;

(二)依法必须进行公开交易的项目,应当发布交易公告而不发布的;

(三)交易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或受让人的;

(四)提供虚假的交易公告、证明材料的;

(五)在不同媒体上发布的同一交易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条交易公告的发布应当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交易公告发布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交易公告活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可向投诉部门投诉或举报,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提请其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属于中介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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