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丹政发〔201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业经2012年9月14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1日
丹东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为推进我市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依据《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辽宁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划。
一、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完成情况
“十一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和共同努力下,我市老龄事业取得长足的发展,老龄工作取得显著的成绩。
(一)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健全
建立了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为主要内容的养老保障体系。城乡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老年人被优先纳入保障范围。连续5年提高了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并保证了养老金全部按时足额发放。建立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五保”老人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360元提高到3960元,分散供养的标准由每人每年2120元提高到2720元。医疗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困难企业的退休职工全部享受了医疗保险待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实施,农业人口参合率达到90%以上。
(二)养老服务体系日趋完善
建立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养老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全市现有各类养老机构107个,养老床位总数9376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达到了23张。建立了为老服务网络,老年人日间照料室23个,星光之家30个,医疗服务室216个,为老服务队伍398个,极大地满足了老年人的生活需求。全地区有19万退休职工实行了社会化管理,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质量。投资8000万元对丹东市第二福利院进行了改造扩建,新增面积2.2万平方米。
(三)老年人优待维权工作取得新成效
为保障好老年人权益,建立了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老年人维权网络,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做到了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落实了老年人各项优待优惠政策,对老年人乘车、旅游、医疗等给予了优待优惠。百岁老人的生活补贴由“十五”末期的每月100元提高到200元。扩大了高龄老年人的生活补贴范围,对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给予了生活补贴,90—95周岁的老年人每月补贴50元,96—99周岁的老年人每月补贴100元。
(四)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
开展了以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书画展览和摄影等为内容的系列老年活动,老年人文艺团队、体育团队发展到276个。老年人活动广场243个,面积32.9万平方米,老年活动室420个,面积2.5万平方米。筹集510万元,解决了老年活动室缺少健身器材问题。老年文化教育事业发展迅速,有各类老年大学、学校和学堂26所,在校学员4300多人。
(五)老龄机构建设、经费保障有突破
下发了《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我市老龄工作机构,从上到下已形成比较健全的组织网络,县(市)区老龄办编制问题基本解决。老龄事业经费按全市老年人口数,每人每年1元钱的标准,从福彩基金中提取,并列入财政预算。
二、“十二五”规划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全面贯彻《老年法》、《条例》和《实施意见》,按照“六个老有”(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工作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从我市的实际出发,进一步健全老年人综合保障体系,加强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老年人社会服务体系,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逐步提高老年人的优待优惠标准,推进我市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家庭、个人相结合的覆盖城乡老年人的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构建起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管理规范的老龄产业发展体系;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人口老龄化发展要求的职能明确、协调高效的老龄工作体系;建立起基层组织健全、老年精神文化生活丰富、社会参与广泛、合法权益有保障的老年社会管理体系;大力营造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氛围,使老年人都能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得到基本公共服务,提高老年人的生活与生命质量。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要把不断满足老年人多元化、个性化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作为老龄事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发展好老年人的根本利益。
2.坚持统筹发展。要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注重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发挥各地优势,因地制宜地开展老龄工作。要合理分配社会养老资源,确保城乡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3.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要建立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民间组织实施、社会化运作的共同发展老龄事业的工作体制和运作机制。积极构建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老龄事业发展格局。
4.坚持照顾重点与适度普惠相结合。要以长期照料、康复护理和社区日间照料为重点,优先解决好鳏寡孤独老人、贫困老人、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问题。积极拓展全社会基本养老服务,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体系。
5.坚持老龄事业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加强法制建设,完善优待优惠政策,规范管理服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主要任务
(一)老年社会保障
1.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等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政府要向所有参保的老年人提供基础养老金。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建立随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因素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正常机制。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制度,贯彻分类施保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救助范围,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制定低收入家庭失能老人和残疾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补贴政策,落实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的补贴政策,研究制定家庭成员照顾年老父母的奖励扶持制度。全面落实农村老年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鼓励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逐步建立和完善遗属保险、护理保险(失能老人的长期护理保险)。开展“以房养老”(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和农村以土地养老等新的保障制度试点业务。
2.健全和完善多层次的老年医疗保障体系。完善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制度,将所有城乡老年人分别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高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全面推进门诊统筹。做好各项制度间的衔接,加快实现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医疗费用异地就医结算。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推进医疗救助帮困和慈善助医工作,充分保障困难老年人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将符合定点条件的养老院内医务室(所)及社会老年医疗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老年用药范围和治疗项目范围。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为老年人家庭成员提供专项培训和支持,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精神关爱和心理支持作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老年人医疗、护理、卫生保健、健康监测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康复护理服务,要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组织老年人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知识的宣传,做好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健康指导和综合干预,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为老社会服务
1.完善城乡养老服务体系。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创新体制机制和运营模式,通过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创新服务模式,丰富服务内容,持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积极倡导家庭自我照料养老,强化家庭在养老方面的责任意识,强化赡养人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强化老年人与配偶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增强家庭成员之间赡养及扶养的基础功能,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使90%左右老年人的生活照料问题在家庭得到较好解决。到2015年,初步形成老年人家庭自我照料、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与机构养老服务为一体的制度完善、运营良好、服务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养老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和标准化。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市城乡。
2.加快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要把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星光老年之家、互助式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纳入小区配套建设规划。到2015年市本级至少要建有一所专业性养老护理中心,每个县(市)区至少建立一所床位500张以上集医疗、养护、康复、托管、临终关怀于一体的示范性、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全市建设100个社区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农村完成200个不低于100平米的社区老年服务站建设。80%以上的乡镇和5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为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大力推进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网点,加强老年病医院、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和综合医院老年病科建设,加快老年人长期照护社会化进程。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工程,县(市)区都要建有一所农村常年病人的托管中心。整合现有国办养老机构,研究我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补贴政策,推进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到“十二五”末期,全市实现每千名老人拥有各类养老床位数35张。
3.健全工作网络、深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开展居家养老社区照料服务。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联网的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全面实现养老服务业的信息化管理。设立社区为老服务热线电话,为老年人安装紧急呼叫装置和配置必要的生活辅具。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积极推进日间照料、助餐、助行、助洁、助急、助浴、助医、助购等社区助老服务。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在确保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拓展服务对象,重点向最低生活保障老人、生活困难老人、高龄老人以及重度残疾老人提供养老和护理服务。各级政府要扶持建立老年心理服务组织和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专业的心理疏导服务。
4.加快为老服务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专业化的护理照料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到2015年末,专业养老护理队伍的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要达到85%以上。制定服务人员岗位职责,加强技能培训,做到服务队伍专业化、服务功能标准化,服务行为规范化。鼓励引导热心于老年事业的各方面人员加入到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中来,不断扩大老年志愿者队伍。
5.加快老年人人居环境体系建设。开展“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人宜居社区”创建活动。加快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突出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环境的无障碍改造,推行无障碍进社区、进家庭。新建城市街道和养老场所无障碍率达到100%,已建居住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场所的无障碍改造率达到70%。
(三)发展老龄服务产业
充分发挥其老龄产业研究和行业监管的作用。完善扶持老龄产业的优惠政策,把老龄产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制定、落实引导和扶持老龄产业发展的信贷、投资等支持政策。积极培育和开发老龄产业市场,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逐步形成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企业或机构按市场化要求自主管理的老龄产业发展模式。推进老年产品市场开发,重点发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产业。
(四)发展老年教育事业
建立健全老年继续教育机制,要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加强老年大学(学校)建设管理,建立健全老年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改善教学设施,提高教学质量,创新老年教育内容、教育形式、教育方法,有效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现代传媒开展老年教育,形成覆盖城乡多层次、多形式的老年教育网络体系。到2015年,市、县(市)区要建有老年大学。乡镇(街道)要建有一所老年学校。30%以上的村(社区)开办老年学校或老年课堂。老年人参加各级各类老年学校学习的人数达到老年人总数的10%。
(五)丰富老年人文化体育活动
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城市社区文化设施。市、县(市)区都要建立老年活动中心,95%以上的乡镇(街道)、半数以上的村(社区)要建立老年人活动中心或老年文化活动室、老年健身活动场所。宣传、文化、出版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多出面向老年人的优秀精神文化产品。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要开展好老年宣传。文化部门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老年文化艺术活动,积极组织送文化下乡活动,丰富农村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体育部门要广泛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健身活动,到2015年,经常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老年人达到50%以上。
(六)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
注重开发老年人力资源,支持老年人以适当方式参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公益活动。各级政府通过多种形式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鼓励专业技术型老年人才参与科学文化知识传播,从事科学研究,开展咨询服务。各类人才市场、人才中介机构要把老年人力资源纳入服务范围,搭建老年人才与社会需求对接的服务平台。
(七)加强老年人社会管理
加强基层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各地要建立老龄工作委员会,城乡社区(村、居)要健全老龄工作机制。加强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作用。“十二五”期间,成立老年协会的城镇社区达到100%,农村社区(行政村)达到85%以上,老年志愿者数量达到老年人口的15%以上。做好离退休老年人管理服务工作,把离退休老年人服务工作纳入社区服务范围,“十二五”期末,纳入社区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比例达到80%以上。
(八)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
健全老年维权机制,加大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力度,保护老年人医疗、保险、救助、赡养、婚姻、财产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加大对侵害老年人权益案件的处理力度,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检查、监督,维护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与生命尊严,杜绝歧视、虐待老年人现象。全面落实《老年法》、《条例》和《实施意见》对老年优待优惠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优待优惠范围,确保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完善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制度,力争对8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补贴,各县(市)区可根据财力情况,扩大发放年龄范围,提高发放标准。加强《老年法》和《条例》的普法宣传教育,城市普法教育率不低于90%,农村不低于70%。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将老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老龄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发挥在制定规划、出台政策、投入资金、培育市场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健全党政主导,老龄委协调、部门尽责、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大老龄工作格局。
(二)强化老龄工作机构和部门职能建设。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充分发展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作用。老龄委成员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要履行好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努力形成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的整体合力。
(三)建立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老龄事业投入,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慈善捐赠资金支持老龄事业发展,建立多元化、稳定的逐年增长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
(四)重视老龄科学研究。鼓励涉老部门、大专院校和热心于老龄事业的专家、学者围绕我市人口老龄化发展、老龄工作的热点、难点等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和完善为老服务提供理论、信息和技术支持。
(五)建立激励、监督和评估机制。《规划》由市老龄委办公室负责协调并督促实施。各县(市)区要按照《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市、县(市)区老龄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本地《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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