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税费征管有关事宜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抚政办发〔2010〕82号
颁布日期:2010-06-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税费征管有关事宜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对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东洲区矿产资源税费实行统一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管理全市矿产资源税费。通过设卡计量的办法规范矿产资源税费征管秩序,突出依法征管,实现应收尽收。

二、统一税费征收标准。经市矿产资源税费征缴统一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对生产销售铁精粉的企业暂按每吨42元至190元标准预征税费保证金,对生产销售铁矿石的企业暂按每吨15元至60元标准预征税费保证金。企业所得税及资源税所占比例由相关县、区政府根据税法和实际情况确定。环保等其他费用根据相关规定收取。

三、严格实行属地纳税。计量站以铁精粉、铁矿石为计量对象,保证按资源归属实行属地纳税。

四、其他相关事宜由各相关县、区政府自行研究确定。

五、本通知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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