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农机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市农机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意见的通知

营政办发〔2014〕2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机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意见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原则

(一)自主购机,市(县)区结算。补贴对象根据省公布的补贴范围,在省内自主选机购机,购机后提出申请,经市(县)区级农机主管部门核实,由市(县)区级财政部门及时将补贴资金全额兑付到农民一卡(折)通账户或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账号。

(二)按需分配,合理调度。市按省下拨补贴资金规模,结合全市实际情况,一次性将补贴资金分配到市(县)区。市(县)区之间补贴指标调整要报市农机部门、市财政部门批准确定。

(三)把握范围,坚持标准。严格执行农业部发布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和省制定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和补贴标准,并实行总量控制,年度内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每户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农机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规范工作程序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重要性的认识,把国家、省的惠农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要严格规范农机补贴操作程序,在方便补贴对象购机申请、指标确认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操作程序,重点加强购机后补贴申报、核实、审批环节管理,切实做到分工把关,分级负责。

(一)村级公示。补贴对象购机后,要经所在村(居)委会公示无异议,并经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申报购机补贴。

(二)乡镇把关。乡镇农机站(农业中心)负责对辖区所辖村购机补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协助市(县)区农机主管部门搞好农机购置补贴的审核。

(三)市(县)区审批。各市(县)区农机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查各个补贴申请要件,并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合理安排人员、时间,搞好现场核实,做到现场核实率100%。要在2014年5月末前,将各市(县)区农机购置补贴审批全部纳入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设置审批窗口,规范便捷开展审批工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各项规定,加强补贴资金分配、结算等制度建设,公开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提供网站下载相关申请表格服务,完善机制和管理措施,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四)市级监督。市农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监督检查工作,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门抽查队伍,负责对新购置享受补贴的农机具进行现场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经市农机主管部门抽查确认后,在全市进行公示,确保补贴政策高度透明。

三、强化风险防控

(一)在全市开展市(县)区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按延伸绩效考核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真正做到“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

(二)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让农民了解补贴政策内容和要求,确保公开信息及时、准确,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对新购置的拖拉机、水稻收割机、玉米收割机等大型农用机械,要实行先办证,后补贴。

(三)各市(县)区农机部门要加强对补贴产品产销企业的监管。对哄抬物价、虚购套购、服务不到位的产销企业,逐级建议省农机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对违法违规的生产企业逐级建议省农机主管部门取消其补贴资格,并将非法侵占资金足额退回财政部门。

四、加强监督管理

市农机主管部门要对市(县)区补贴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组织开展资金测算和调整,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市(县)区农机主管部门负责补贴政策宣传、补贴资料审核、组织机具核实、补贴信息公开及补贴档案管理。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抽调力量组建一支业务精通、作风优良、保障有力的稽查队伍,对补贴工作进行核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进行监管,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补贴资金的调配和监督管理,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购机资料复核、补贴资金兑付和监管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市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区政府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农机补贴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安排补贴结算资金,确保及时兑付。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由政府领导,农机、财政、工商、纪检监察及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重大事项,对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市(县)区农机主管部门要强化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经各市(县)区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报市农机主管部门备案。

市农机局市财政局

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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