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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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1-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为促进自治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机制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涉及范围广、管理难度大的综合性执法工作,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实施综合治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权力责任对等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积极组织各职能部门,采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案件移送制度的方式,形成监管执法合力,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构建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联席会议制度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综合治理部门牵头负责,成员单位包括同级工商、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商务、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农牧业、林业、环保、质监、安监、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通信、消防、旅游、烟草专卖、盐务等部门和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至两次,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成员单位提议,报经政府领导同意后召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指导、督促、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有关情况。
(二)信息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
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互相配合,互通信息,交换意见。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经营者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经营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在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后续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受理延续等手续但尚未办结的可不列入通报项目内。在接到告知后,同级后续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将涉嫌违法案件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对其中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三、查处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按规定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四)有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注销,或有效期届满但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或延期变更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四、职责分工
(一)查处取缔重点
1.严重危及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2.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平竞争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3.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列为查处取缔重点的其他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具体职责分工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具体职责明确如下: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负责牵头和协调指导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对各职能部门完成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目标考核。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煤炭及民爆器材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餐饮、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集中式供水服务、医疗服务、采供血、公共场所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营业性演出,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等进行监督管理(网吧的无证无照经营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取缔)。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的生产、经营、储存及非煤矿山等其他须经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旅馆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公章刻制业、典当业、保安服务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营业性射击场所、爆破作业、危险化学品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和运输,以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营业性公众聚集场所、灭火器维修企业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或者维修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二手车鉴定评估、典当行、拍卖行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工业品(含食品)生产加工、计量器具制造及修理、计量标准核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道路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国际道路运输、出租汽车运输、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站(场)、港口经营、港口理货经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水路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出版物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和互联网出版活动、手机书刊、文学业务以及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盐务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开发盐及盐湖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盐的批发业务、食盐生产、批发和碘盐加工、批发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牧业、林业、财政、环境保护、广播电视、通信、旅游、烟草专卖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对经营活动涉及多项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领域,第一顺序许可审批部门为负责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第一顺序许可审批部门已审批、发证的,后续许可审批部门为负责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工作,由第一责任者负责,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对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该职能部门应及时将掌握的情况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及时书面告知(移送)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各自承担的职责,按照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原则,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危害性和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群众消费安全的一项重要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实施综合整治。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协调指挥,认真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工作,力争实现本行政区域内基本消灭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目标。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
一是各级联席会议要加大组织领导、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力度,形成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查处取缔工作合力。二是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个别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重点行业,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市场准入审批程序和监管查处责任。三是健全部门查处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确保查处取缔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有效进行。四是充分发挥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农村牧区嘎查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作用,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五是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明确内部责任,实施属地监管,做到责任到人、工作到位,严禁推诿扯皮。
(三)宽严相济,分类整治
各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要遵循查处与引导、处罚与教育、取缔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对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查处取缔,并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处罚;对其中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经营范围、经营条件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引导帮助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使其合法经营;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行为,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免于登记的经营行为,应依法规范管理,不视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在查处取缔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严格按照办案程序,准确适用法律,坚持依法行政;要秉公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公安机关在接到协同执法请求后,要积极支持配合,有效制止各种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对触犯刑律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肃法纪,追究责任
各职能部门要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本部门和所属下级单位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失职、渎职、包庇袒护、不负责任、延误工作的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建立制度,强化考核
各职能部门要结合中央制定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目标考核细则,进一步量化、细化责任分工,完善责任目标考核体系,通过落实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落到实处。
(七)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宣传工作,采取媒体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制作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经营者诚实守法经营意识,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2011年1月1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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