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执行阿拉善盟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执行阿拉善盟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署办公厅 | 文号:阿署办发〔201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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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1-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执行阿拉善盟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阿拉善盟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依法加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工作,促进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规范化、标准化,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对贯彻执行《办法》重要性的认识
《办法》明确了社会市面用文的具体内容和制作企业、管理部门职责、用文使用单位的职责、范围和要求等内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对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等政策法规,进一步规范我盟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提高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整体水平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维护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贯彻落实。
二、全面贯彻实施《办法》,依法加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
(一)强化检查整顿。在2013年2月1日前,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要对照《办法》进行自查,对自查发现的牌匾蒙汉两种文字并用不规范等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办法》施行后仍然没有不整改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各地区相关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整顿,进一步规范社会市面用文用字,为《办法》的施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加强源头治理,加强对制作企业和翻译人员的资质认定工作,对具备条件的制作企业和翻译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和认定,未取得资格的制作企业和翻译人员不得从事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制作、翻译工作。
(二)强化舆论宣传。各地区要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积极向广大群众进行《办法》及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宣传。要重点宣传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及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宣传《办法》赋予民族、工商、住建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宣传制作企业的职责;宣传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范围、使用规范等内容,使《办法》的重要性、必要性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三)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公布举报电话,支持和鼓励群众监督、举报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中出现的问题。充分发挥特邀监督员作用,聘请一批责任心强、熟练掌握蒙古语言文字的的监督员,协助政府部门进行监督。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形成监督检查网络,促进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的全面开展。
(四)加强服务指导。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加强指导,指导各旗区、各部门、单位开展自查工作、制定贯彻意见和措施,指导制作企业开展翻译人员培训、安装翻译软件,指导相关管理部门开展检查执法工作。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坚持服务第一的原则,免费提供翻译服务。
三、加强领导,为《办法》的贯彻实施提供保障
(一)各旗、区要把贯彻落实《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管理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执法水平。各级财政要将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二)各级民族事务部门和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建立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配合协作,定期研究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联合执法。
(三)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提出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依法加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为促进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规范化、标准化做出更大的努力。
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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