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盟行署领导批示件督办落实办法(试行)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盟行署领导批示件督办落实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 文号:阿署办发〔2016〕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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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3-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盟行署领导批示件督办落实办法(试行)的通知
阿署办发〔2016〕24号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盟有关单位: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盟行署领导批示件督办落实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7日
盟行署领导批示件督办落实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盟行署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提高领导批示件办理效率,更好地发挥领导批示件的督促作用,特制定本督办落实办法:
一、督办范围
盟长、副盟长批示件。
二、督办主体
(一)盟长批示给各旗区、行署各工作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批示件由盟行署秘书长分处,行署督查室盯办。
(二)各副盟长的批示件由盟行署各副秘书长盯办处理。
(三)盟行署领导批示需由盟行署或行署办公厅落实的批示件由盟行署办公厅文电科流转盯办。
(四)盟行署领导批示需提请会议研究的事项,由盟行署办公厅会议科盯办处理。
(五)盟行署领导在盟行署办公厅各科室办理件上的批示,由相关科室继续办理。
(六)盟行署领导的批示件涉及重大问题需多个部门一起办理的,由盟行署各副秘书长牵头组织督办。
三、督办程序
(一)登记分发
各督办主体对盟行署领导批示件实行专卷登记,将收件编号、收件日期、批示件名称、领导批示内容及承办单位、承办日期、办理结果等作详细记录,对办理过程中的运转情况和办理结果进行登记注明,以备查询、统计。
领导批示件坚持即日转出,各承办单位要按照督办主体要求的时限及时取件,其中急件必须在2小时内、特急件必须在1小时内领取。连续3次未按时间要求领取批示件的,将予以全盟通报。
(二)承办
各旗区、行署各工作部门是盟行署领导批示件的承办单位,负责盟行署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及反馈工作。各承办部门对领导批示件的办理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需将涉及本部门的督办事项落实情况按规定时限报督办主体。有明确要求的督办事项,要随办随报;无明确时限规定的,一般应在通知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报告;对不能按时限办理的,承办单位要书面报告延误原因。各承办部门反馈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要做到事实清楚,情况真实,措施具体,提出的建议要有较强的操作性,做到“批必查、查必清、清必办、办必果、果必报”。
(三)催办
按照“谁转办、谁督办”的原则,进行盟行署领导批示件的跟踪督办。各督办主体要加强跟踪办理,及时催办,确保按时办结。对未按时限要求上报办理结果或工作进展情况的承办部门,督办主体采取发催办单形式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必须办理,对不按时答复反馈的,逐一跟踪登记,每月交由盟行署督查室统一予以通报。
(四)调查核实
对承办部门上报的盟行署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督办主体经办人员要进行认真审核。凡事实不清,缺少实际内容,敷衍塞责,问题解决得不彻底、所提意见不明确、措施不具体、文件格式不符合要求的,督办主体经办人员应及时与承办部门沟通并退回报告,由承办部门重新上报办理情况。
(五)反馈
各督办主体要及时反馈领导批示件办理结果,除按督办程序一事一报外,每两周由盟行署督查室将领导批示件交办及办理情况汇总后,以表格形式反馈盟行署领导。
四、督办责任追究
盟行署办公厅将对各旗区和部门办理领导批示件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和通报,对办理工作及时有效、质量高的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认真,不按程序和要求进行办理、不及时上报办理结果贻误工作,造成影响或弄虚作假、掩盖问题的将进行通报批评。经屡督不动或无实质性改进、工作敷衍了事且质量较差的,将对该旗区或部门有关责任人实行严格的督查问责,报盟委组织部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报盟监察局依法依规予以追究责任。
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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