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4-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268号)要求,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承担起旧住宅小区的整治改造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旧住宅小区的整治改造,切实解决旧住宅小区管理不规范、配套设施缺乏等问题。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治改造的时间和目的

各旗县区力争用3-5年时间基本完成旧住宅小区的整治改造任务,逐步实现城市旧住宅小区房屋居住安全、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公共管理维护有效优化、环境整洁美化的宜居目标。同时通过旧小区整治改造,使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实现物业管理,不断提高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二、整治改造的主要内容

㈠房屋整修养护。主要包括旧住宅小区内房屋主体结构加固、房屋部件构件修缮更新、屋面整修改造、外墙及楼梯间粉饰等。

㈡环境综合整治。主要包括小区封闭,拆除旧住宅小区内违章建(构)筑物,清理房屋立面的破旧搭建物、广告牌,清理楼道内杂物,整修道路、围墙,补植和增辟绿地,改造建设停车泊位,清除环境垃圾,治理环境卫生等。

㈢完善配套设施。主要包括旧住宅小区内供电、供水、供气、供暖、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居民急需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健全、公共部位老旧管线更新改造;社区服务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安全防范设施、管理服务用房等配套设施设备的补建;电信、邮政等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善。

三、整治改造的标准

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整治改造后的旧住宅小区,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㈠房屋全面整修养护。房屋主体结构坚固,常用部件构件和管线适用、完善,门窗及其玻璃完整,外墙、楼道粉饰整洁,安全隐患。

㈡环境整治取得较大改观。旧住宅小区内无违章建筑,无散放垃圾,楼道无杂物,围墙、栏杆无缺损,停车泊位和绿地面积增加,道路平整且与小区外主路(支路)连接。

㈢配套设施进一步完善。旧住宅小区内电、水、气、暖设施齐备、功能良好,垃圾收集、污水排放设施配套,消防安全防范设施健全,电视、电话、邮政线路畅通,能满足居民生活基本需要。

四、整治改造的资金筹措

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属于为民办实事工程,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旗县区要增加对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的资金投入和争取,积极发挥政府投入的支撑与引导作用。按照“多方筹集,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旧小区整治改造资金。一是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改造资金,实现旧小区整治改造和节能改造综合进行,同步实施;二是积极争取自治区旧小区整治改造专项资金;三是各旗县区政府从棚户区改造资金中,列入部分资金用于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四是动员小区业主自筹资金;五是涉及居民自用设施整修改造的经费,由居民自行出资,采取统一组织实施的办法进行。

五、整治改造的实施与监督

各旗县区要在对旧住宅小区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整治改造计划,将每年计划完成的整治改造项目上报市住建委,并抓好工作落实,力求工作实效。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将根据各旗县区上报的旧小区整治改造项目,通过国家各级财政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加强指导、监管、督查工作,邀请有关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及各业主委员会代表参与,共同推进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

二〇一一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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