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1-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赤峰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内政发〔2010〕121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意义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举措,也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履职履责的必要措施。2010年,中央综治委又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中,更是体现了中央对此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因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重要意义,把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明确职责,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长效机制的落实
《意见》和《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方案的通知》(赤政办字〔2010〕153号)对有关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方面的工作职能、职责做出了明确界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建立“政府领导、综治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同时,根据部门职责分工,按照“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推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要坚决避免出现部门间相互脱节、推诿现象,切实发挥整体联动优势,增强整治工作的力度。
三、加强制度建设,形成常态规范工作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和联合执法制度。在制度约束下,做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联席会议每年至少要召开一至两次,通过联席会议,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通过信息通报案件移送,解决部门间职责不清,职能不到位问题。通过联合执法,实现最大效能的监管,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落实到实处。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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