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赤政办发〔2014〕3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11月17日
赤峰市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95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内政发〔2013〕126号)精神,为确保完成我市“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工作目标:2014年,全市单位GDP能耗、二氧化碳分别下降1.5%;化学需氧量控制在10.5072万吨,同比下降2.78%;氨氮控制在0.6796万吨,同比下降4.36%;二氧化硫控制在14.055万吨,同比下降1.7%;氮氧化物控制在8.4046万吨,同比下降3.4%。2015年,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任务。
一、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一)积极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严格项目管理,全面清理违规在建和建成项目,严禁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市经信委)
(二)加快发展低能耗低排放产业。加强对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扶持,不断提高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精神,实施一批节能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项目,完善节能服务公司享受扶持政策准入条件,实行节能服务产业负面清单管理,培育“节能医生”、节能量审核、节能低碳认证、碳排放核查等第三方机构,在污染减排重点领域加快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发改委、环保局)
(三)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严控煤炭消费总量,加快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提高煤炭就地转化率。中心城市要大力推广使用型煤、清洁优质煤及清洁能源,限制销售灰分高于16%、硫分高于1%的散煤。推动实施“赤峰气化工程”,增加天然气供应能力,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居民生活或替代燃煤。大力发展风电、水电、太阳能等非化石能源,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到2015年,全市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量的比重提高到15%。(市安监局、经信委、发改委)
(四)强化能评、环评约束作用。严格实施项目能评和环评制度,规范评估机构,优化审查流程,突出抓好对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审查,严把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源头关。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强化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地区,暂停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能评审查和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市发改委、环保局、经信委)
二、加快建设节能减排降碳工程
(五)推进实施重点工程。大力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工程,运用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等成熟技术改造工程设备,形成有效的节能能力。严格执行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火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等行业的脱硫脱硝和除尘改造。2014—2015年,全市拆除2台机组、总装机容量120万千瓦火电机组的脱硫烟气旁路,完成16台、总装机容量187.3万千瓦火电机组的脱硫设施增容改造,15台、总装机容量262.8万千瓦火电机组的脱硝设施建设。同时完成3台、总计372平方米的钢铁烧结机脱硫设施建设;完成7家、总计1.95万吨/日水泥熟料生产线的脱硝设施建设。同时,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中水回用工程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有效提升主要污染物的减排能力。(市发改委、环保局)
(六)加快更新改造燃煤锅炉。强化在用锅炉能效测试,开展锅炉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调查。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加快更新改造燃煤锅炉,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市区建成区洗浴锅炉、茶炉的淘汰、改造工作;同时对餐饮业、单位食堂及商业网点的燃煤炉灶实施改造,全部改用清洁能源。2014—2015年,全市累计淘汰和改造燃煤锅炉394.46蒸吨。今后市区建成区、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旗县政府所在地和环境敏感区禁止新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着手制定城镇及周边平房区燃煤炉灶改造计划,逐步将生活用燃煤炉灶改用节能低污染炉灶。(市环保局、住建委、质监局、经信委)
(七)加大机动车减排力度。2015年底前,在全市供应国四标准车用柴油,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30407辆。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强化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市公安局、环保局、商务局)
(八)强化水污染防治。严格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编制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和湖泊,重点治理劣五类等污染严重水体。继续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严格水功能区管理。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大农村牧区面源污染防治力度,严格控制污水灌溉。(市环保局、农牧业局)
三、狠抓重点领域节能降碳
(九)加强工业节能降碳。实施工业能效提升计划,在重点耗能行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推动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开展工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红山经济开发区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项目。到2015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降低4%以上。持续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推动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和企事业单位碳排放报告制度;强化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落实奖惩制度。到2015年底,“万家企业”实现节能量70万吨标准煤以上。筛选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企业,制定2014—2015年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全力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市经信委、发改委)
(十)推进建筑节能降碳。落实《赤峰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十二五”期末,各旗县区至少有5个以上单体建筑和3个以上居住小区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以住宅为重点,以建筑工业化为核心,加大对建筑部品生产的扶持力度,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市住建委)
(十一)强化交通运输节能降碳。加快推进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公共交通,节能低碳型公交车辆占公交车比重逐年提升。加大推广太阳能、风能等替代能源技术在公路工程中的应用。继续推行甩挂运输,积极发展现代物流业,加快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在实现自治区内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基础上,按照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统一部署,逐步实现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ETC),并积极探索与区外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模式。(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赤峰支队、公安局、环保局)
(十二)抓好公共机构节能降碳。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及考核办法。推进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加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出台赤峰市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细则。加强公共机构节能执法培训,完善公共机构节能执法队伍建设。2014—2015年,全市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年均降低3%,力争超额完成“十二五”时期降低15%的目标。(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强化技术支撑
(十三)加强技术创新。鼓励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多种形式的产学研战略联盟,引导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投入。选择我市一些重点行业,着力就循环经济、清洁生产方面的关键技术及工艺加强科技攻关和示范。(市科技局、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农牧业局)
(十四)加快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完善节能低碳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以发布目录、召开推广会等方式向社会推广一批重大节能低碳技术及装备,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节能改造。在钢铁烧结机脱硫、水泥脱硝和畜禽规模养殖等领域,加快推广应用成熟的污染治理技术。实施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示范工程。(市科技局、发改委、环保局、农牧业局、公安局、林业局)
五、进一步加强政策扶持
(十五)完善价格政策。落实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燃煤机组环保电价政策。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完善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提高收缴率。(市发改委)
(十六)强化财税支持。加大政府对节能减排的资金支持力度,整合各领域节能减排资金,加强统筹安排,提高使用效率,努力促进资金投入与节能减排工作成效相匹配。严格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税减免政策。(市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
(十七)推进绿色融资。加快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降碳项目的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等。引导多元投资主体和各类社会资金进入节能减排降碳领域。(人民银行赤峰中心支行)
六、积极推行市场化节能减排机制
(十八)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定期公布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空调和冰箱等量大面广终端用能产品目录、单位产品能耗最低的高耗能产品生产企业名单,以及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名单,对能效领跑者给予政策扶持,引导生产、购买、使用高效节能产品。(市经信委、质监局、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十九)积极推动碳排放权、节能量和排污权交易制度建设。争取我市列入国家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加快研究制定节能量交易工作实施方案。继续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市发改委、环保局)
(二十)推行能效标识和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加大《低碳产品认证暂行管理办法》、《能效标示管理办法》宣传力度,按照国家认监委发布的《低碳产品认证目录(第一批)》,对辖区内生产企业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掌握辖区内生产相关产品的企业情况,完善基础信息,并建立企业档案。同时,有针对性的鼓励和引导低碳产品生产企业积极争取低碳产品认证。制定采信措施,特别对获得低碳产品认证的生产企业和产品,优先推荐参加市长质量奖、内蒙古名牌产品、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评选(审),扩大低碳产品和生产企业的知名度。将产品能效作为质量监管的重点,严厉打击能效虚标行为。(市质监局)
(二十一)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完善配套政策,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建设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电网企业要确保完成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并对平台建设及试点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电力用户要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电能利用效率。通过推行电力需求侧管理机制,2014—2015年节约电量2亿千瓦时,节约电力5万千瓦。(市经信委)
七、加强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
(二十二)强化统计预警。加强能源消耗、温室气体排放和污染物排放计量与统计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降碳的计量、统计、监测、核查体系,确保相关指标数据准确一致。加强分析预警,定期发布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公告。研究制定确保完成节能减排降碳目标的预警调控方案,根据形势适时启动,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市发改委、统计局、环保局)
(二十三)加强运行监测。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2014年完成试点工作,2015年基本建成和运行。进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确保监测系统连续稳定运行,到2015年底,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75%,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80%,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5%。(市经信委、环保局、质监局)
(二十四)强化执法监察。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完善市、县两级节能监察体系。发挥能源监管派出机构作用,加强能源消费监管。持续开展环保专项执法,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依法查处违法用能排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
八、落实目标责任
(二十五)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按照各旗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定位、产业和能源结构以及能耗强度、节能潜力等,将能耗增量控制目标分解到旗县区,各旗县区要严格控制本地区能源消费增长。严格实施单位GDP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责任考核,将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减排重点考核污染物控制目标、责任书项目落实、监测监控体系建设运行等情况。各旗县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降碳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根据自治区统一要求,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旗县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有关部门进行问责,相关负责人在考核结果公布后的一年内不得评选优秀和提拔重用,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超额完成“十二五”目标任务的地区给予奖励。(市发改委、环保局)
(二十六)落实重点地区责任。节能降碳目标完成进度滞后的地区,要抓紧制定具体方案,采取综合性措施,确保完成节能降碳目标任务。对年能源消费量30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旗县区实行重点管理,出台措施推动其完成节能任务。减排工作进展缓慢地区,要进一步挖掘潜力,确保完成减排目标。(市发改委、环保局)
(二十七)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多方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发展改革部门要履行好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会同经信、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农牧业、环境保护、质监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和企业的监督指导,督促行动方案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环境保护部门要全面加强对污染物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管,其他各相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抓紧行动,共同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市发改委、环保局及相关部门)
(二十八)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及时公开节能环保信息,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国有企业要力争提前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定技术规范、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作用。
(二十九)动员公众积极参与。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调动社会公众参与节能减排的积极性。鼓励对政府和企业落实节能减排降碳责任进行社会监督。(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
附件:1.2014—2015年各旗县区能耗增量控制目标
2.2014—2015年各旗县区燃煤锅炉淘汰任务
3.2014—2015年各旗县区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任务
4.2014年各旗县区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任务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