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紧急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紧急通知

鄂府发电〔2014〕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4〕226号)精神和相关规定,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现就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监督煤矿企业严格按登记公布的生产能力和承诺事项组织生产,合理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年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登记公布的生产能力,月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月均计划的110%,无月度计划的月产量不得超过登记公布生产能力的1/12。2014年前三季度煤炭产量已超过登记公布生产能力75%的煤矿,第四季度要合理安排生产计划,确保年度煤矿不超能力生产。

二、煤炭企业不得向所属煤矿下达超过登记公布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不得向未核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下达生产计划。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煤矿生产引发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三、各旗区人民政府要严格监督煤矿企业均衡组织生产,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均衡供应煤炭销售票证,切实加强对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管理,对煤矿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公示,防止煤矿超能力生产。

四、未经核准但已建成并组织生产的煤矿,一律停产;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一律不得投入生产。

五、违法违规的新建煤矿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煤炭、国土、公安、电力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采取下达停建通知书、停止供应火工产品、停止供电或限电等措施,严厉查处煤矿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超能力生产和不安全生产等问题。

六、长期停产煤矿申请复工验收的,由市、旗区两级煤炭管理部门组成工作组,严格按照复工验收的相关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予以复产,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恢复生产。

七、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一律停产整改,待安全隐患彻底排除后方可组织生产、恢复销售。

八、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设立煤矿超能力和违法违规生产举报电话;要及时核实举报内容,按照各自职能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生产情况,严厉打击煤矿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九、市煤炭局负责统筹安排相关工作,既要确保煤炭限产和打非治违落实到位,又要组织企业有序生产,保证市场供应;要加强对旗区和企业的指导,及时分析市场形势,发布相关信息,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十、各旗区要加强舆论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引导煤矿企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规范生产行为。

十一、各旗区要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研究制定预案,切实做好企业的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工作开展情况要每周报市人民政府,重大紧急情况要随时上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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