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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3-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府办发电〔2014〕4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鄂府函〔2006〕79号)要求,地方教育附加应按规定范围和标准足额征收,并纳入财政预算,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但目前,我市部分旗区存在未足额征收和改变用途现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旗区要加强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确保资金应收尽收。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资金要专项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将纳入年终市对旗区教育督导评估中,作为考核旗区的重要指标之一。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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