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员会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厅发〔2014〕47号
各旗区党委、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及各人民团体,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党工委、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安排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着力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执法不严、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突出问题,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现就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衔接工作机制
(一)市委、市政府确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人民检察院为市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工作牵头单位。牵头单位要认真做好综合协调、信息备案、督促检查、汇总交流等工作,组织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各旗区党委、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本旗区“两法衔接”工作牵头单位。
(二)建立“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人民检察院要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衔接工作的有关情况,研究“两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两法衔接”工作的对策建议及措施。
(三)建立联络员工作网络。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相对固定的联络员网络,承担日常信息沟通和具体案件协调配合等工作,完善“两法衔接”工作共享机制。
(四)健全案件咨询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行政执法机关,受咨询的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五)加强信息共享平台管理。要充分利用已建成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强化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中,每起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信息录入信息共享平台(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除外),并严格遵守共享信息的使用权限,防止泄密。要督促和检查本系统所属单位,按要求录入执法办案信息,切实发挥信息共享平台对“两法衔接”工作的实际效用。
二、强化衔接工作监督
(一)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定期组织开展“两法衔接”工作情况的专项检查,对不按时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的行政执法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人民检察院可随时通报情况,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有关制度落到实处。
(二)人民检察院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故意隐瞒不录入行政处罚案件或者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受理、立案,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将证明违法违纪事实的材料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监察机关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故意隐瞒不录入行政处罚案件或者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受理、立案,违反行政纪律、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监察机关的违纪案件线索,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认真审查,依纪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线索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两法衔接”工作纳入依法行政、推进法治鄂尔多斯建设大局中统筹考虑,精心组织,认真督办,狠抓落实。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将是否依法录入、移送、受理、立案、办案等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实绩考核内容中,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有效开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按季度将本地区本部门录入案件情况及向公安机关机关移送案件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人:贺伟,联系电话:8589939;市人民检察院联系人:乌云布拉格,联系电话:8524039)。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在2014年10月15日前将本单位确定的联络员,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办公厅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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