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树州企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玉政办﹝2015﹞109号
颁布日期:2015-08-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树州企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2015﹞10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玉树州企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总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4日

玉树州企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州企业快速健康稳步发展,规范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州、市(县)政府财政部门安排的、用于支持本州范围内的商贸物流、餐饮服务、生产加工、交通运输、民族特色产业等各类生产经营性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资金来源为政府投入,补助额度根据企业项目申请由政府批准。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玉树州经商委设立专户,转账核算,专人管理。州经商委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印发项目申报指南,审定申报材料,确定拟重点支持的项目,下达项目补助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州财政部门为资金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依据项目补助计划拨付项目补助资金,并对项目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坚持市场主导、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章补助资金适用范围和补助方式

第六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生产经营性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产品研发、技术培训、市场培育、产品会展等方面。

第七条补助资金采取项目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股权投资等方式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补助限额为200万元。

第八条补助资金的分配必须符合财政性资金投资配置原则。对纳入补助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要按照相关规定将申报材料报州经商委审查。

第九条专项补助项目分州级项目和市、县级项目。州级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向州经商委申报;市、县级项目由项目单位向本市、县经商委申报,市、县经商委审核通过后再向州经商委申报。

第十条补助资金的拨付。纳入补助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一经确定,州经商委按照补助项目下达项目补助计划,州市(县)财政部门依据补助计划,对于安排给州级企业的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州经商委;对于安排给县级企业的补助资金,由州财政部门拨付给县财政局,再由县财政局拨付给本县企业。

第三章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建设内容和规模组织项目建设,不得随意变更。对确实无法完成或需要变更实施的项目,需提出申请报州经商委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依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完善财务档案资料;按照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

第十三条州市(县)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指导力度,整改纠正存在的问题,堵塞管理漏洞,确保补助资金规范、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各市县经贸局会同本县财政局负责本县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并将结果向州经商委和州财政局报备。

第十五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州财政局将收回补助资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对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再安排补助资金。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玉树州经商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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