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环境监测数据认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环境监测数据认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1-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环境监测数据认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环函〔2014〕60号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为认真贯彻落实“两高”解释有关要求,规范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环境监测数据认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监测数据认可的条件
(一)出具监测数据的机构为我省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应当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并在有效期内。
(二)申请认可的监测数据应当为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
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我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监测数据。
(三)申请认可的监测数据应当符合本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并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批准的工作范围和有效期内。
(四)出具申请认可监测数据的采样及监测人员应当持有国家或省环保厅颁发的上岗证。
(五)出具监测数据的机构对出具的监测数据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监测数据认可的程序
(一)申请。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向省环保厅书面申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监测数据认可,并附监测报告、监测数据质量保证说明书等有关材料。
(二)受理。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负责受理监测数据认可申请和初审。环境监测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的,转交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三)审核。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监测数据的审核,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应当配合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做好审核工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应当依据本通知制定审核工作程序,指定专人负责审核工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报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
(四)认可。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应当依据监测数据认可申请
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审核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认可的书面意见。
对省环保厅作出不予认可决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还需要重新认可的,应当依据本通知规定程序重新申请。
附件:1.环境监测数据认可申请(样本)
2.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证说明书(样本)
3.环境监测数据认可的审核意见(样本)
4.环境监测数据认可意见(样本)
5.环境监测数据认可的申请材料清单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月27日
附件:附件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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