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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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3〕2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7日
“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创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更好地为建设和谐山东、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根据《山东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鲁发〔2010〕1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齐鲁和谐使者”,是指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突出的专门从事社会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齐鲁和谐使者”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点从基层一线的城乡社区、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齐鲁和谐使者”每2年选拔1次,每次不超过100人,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残联等部门、单位组成“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省民政厅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齐鲁和谐使者”从以下在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社会专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
我省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工作者。
第七条“齐鲁和谐使者”的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三)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为所在单位和社会作出重要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
上述人员,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以上职业水平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各市、县(市、区)建立“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制度。“齐鲁和谐使者”人选按照“自下而上、好中选优、逐级推荐”的原则,由各设区的市和省民政、司法等行业主管部门从本市、本行业所属单位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经公示后上报。
第九条推荐申报“齐鲁和谐使者”应呈报以下材料:
(一)《“齐鲁和谐使者”申报表》。
(二)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成果(案例)、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四)设区市或者省行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报告。
第十条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报送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组织有关专家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考察、公示后,提出人选名单,提交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齐鲁和谐使者”名单,经公示后报省政府命名,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待遇
第十二条“齐鲁和谐使者”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享受省政府津贴1000元。
第十三条“齐鲁和谐使者”名单纳入山东省高层次人才库,省里每年组织部分“齐鲁和谐使者”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省情国情考察、咨询等活动。
第十四条各地每年组织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查体时,安排“齐鲁和谐使者”参加。
第五章管理
第十五条“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齐鲁和谐使者”档案,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年度、管理期工作目标,定期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工作业绩和落实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在不同行业(领域)建立“齐鲁和谐使者工作站”,组织“齐鲁和谐使者”开展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培训,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开展业务交流、工作展示等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七条对“齐鲁和谐使者”实行动态管理。
管理期内不再从事社会工作的,或调往省外的,可继续保留“齐鲁和谐使者”称号,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齐鲁和谐使者”的,经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管理期满后,考核优秀且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加选拔。
第十八条加强对“齐鲁和谐使者”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社会工作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营造“齐鲁和谐使者”发挥作用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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