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市区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菏政办发〔2015〕45号
颁布日期:2015-11-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市区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关于市区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实施意见》已经第3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30日

关于市区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18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重要性

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一项重大的改革任务和系统工程。尽快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是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组织保障,是确保《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顺利实施的基本前提。市、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为重点,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尽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方便企业和群众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体系。

二、整合市区不动产登记职责

(一)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

将市、区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负责市、区不动产登记工作,并对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负责做好辖区内不动产登记工作;落实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房屋交易政策,制定房屋交易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负责做好辖区内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相关工作;协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配合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

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协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相关不动产登记工作。为与中央部署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好衔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农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依法承担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负责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协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林权登记工作。

三、完善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置

(一)健全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增设不动产登记管理科,负责辖区内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并对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组建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

整合市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和职责,组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隶属市国土资源局管理的副县级公益三类事业单位,负责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经办工作。

整合牡丹区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和职责,组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牡丹区分中心,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分支机构,公益三类事业单位,规格为科级,具体承担牡丹区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工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牡丹区分中心由市国土资源局和牡丹区政府双重管理,业务上由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管理科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领导和管理,人财物由牡丹区管理,使用牡丹区事业编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牡丹区分中心领导班子的任免,在充分听取市国土资源局意见后由牡丹区按程序办理。

(三)整合不动产登记资源

按照精简效能、“编随事走、人编同调”的原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业局从事不动产登记指导监督工作的行政编制人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和牡丹区政府提出划转人员名单并登记造册,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相应划转移交至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从事不动产登记经办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提出划转人员名单并登记造册,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相应划转移交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牡丹区林业局从事不动产登记经办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由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牡丹区林业局提出划转人员名单并登记造册,经牡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相应划转移交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牡丹区分中心,同时报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备案。人员划转移交的范围为在编在岗人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职责整合过渡期后,及时划转农业部门相关行政、事业编制及人员。

市、区有关部门从事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人员划转后,按程序相应核减原单位的行政事业编制数额和牡丹区的行政编制总量,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人员整体划转的,原事业单位建制撤销。不动产登记机构具体设置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和牡丹区编委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办理。财务资产随人员相应划转,具体划转方案由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中央和省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市、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确保11月底前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组建和人财物划转工作,12月底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全面运转,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市编办和市国土资源局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指导和协调,牵头抓好落实;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做好人员划转工作;市、区财政部门牵头做好财务资产划转工作;市、区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等部门做好相关资料移交、登记系统对接融合等工作。

(二)完善协调配合机制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全面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各项规定,认真梳理各类不动产审批、交易、登记、纠纷调处等政策规定和业务程序,厘清职责边界,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无缝衔接。要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职责统一到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严禁随意拆分,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完整性。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平台、房产交易大厅等资源,合理设置不动产登记业务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市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完成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实现土地、房屋、林地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有关部门、单位能够共享的资料和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报。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方便社会依法查询。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前的各类不动产登记证书继续有效。

(三)严肃工作纪律

市、区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在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过程中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干部、突击岗位聘用,严防借机侵占、转移国有资产。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改革期间,不动产登记各环节的管理职责仍由原主管部门承担,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有针对性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期间工作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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