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相应扩大低保覆盖面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相应扩大低保覆盖面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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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6-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相应扩大低保覆盖面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推进全市民生保障体系建设,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确定自2013年1月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并相应扩大城乡低保覆盖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3年,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微山县、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470元以上,月人均补差不低于329元;曲阜市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440元以上,月人均补差不低于308元;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400元以上,月人均补差不低于280元。
(二)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3年,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2550元以上,月人均补差不低于149元;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2250元以上,月人均补差不低于132元。
(三)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2013年,各县(市、区)、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4100元以上,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2700元以上。
二、相应扩大城乡低保覆盖面
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各县(市、区)、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要切实加大保障力度,及时将新标准下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相应扩大城乡低保覆盖面,确保农村低保覆盖率比去年有所增长,努力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实现应保尽保。
三、工作要求
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扩大低保覆盖面,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的具体行动,是市委、市政府推进民生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作为工作的重点,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务于6月底前完成提标任务。要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定期进行复核,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要加大资金投入,按照新的标准认真编制资金预算,并纳入全市社会救助资金预算执行书,及时提高救助标准和补助标准,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要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真正用到困难群众身上,把这项事关民生的工作落到实处。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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