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国发﹝2010﹞47 号文件修订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国发﹝2010﹞47 号文件修订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5-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国发﹝2010﹞47号文件修订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
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
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市政府决
定停止执行有关文件的部分规定。现将停止执行的具体文件条款
通知如下:
一、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新型农村社区建
设的实施意见》(济办发〔2009〕14号)
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新型农村社区聚集人口一般要在1万人
左右,参照城市容积率标准,配套适应农民生产生活特点的基础
设施等”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关于“纳入小城镇建设的社区一
般要建五层以上楼房,其他社区一般要建四层以上楼房,新型农
村社区原则上不再审批两层以下住宅”的规定。
二、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
造的意见》(济政发〔2009〕21号)
第四条第二款关于“高效配置村庄改造后节约的土地,对节
约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在市与县(市、区)范围内按每亩5-7
万元的标准有偿调剂使用”的规定。
三、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整治挂钩置换
的意见》(济政发〔2009〕22号)
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属于城镇建设的社区一般要建五层以上
楼房,其他社区一般要建四层以上楼房”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关于“对节余的挂钩置换用地依照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土地等别,
确定5万元至7万元/亩的标准在全市范围内有偿转让,济宁市区
转让标准不低于7万元/亩,兖州、邹城、曲阜转让标准不低于6
万元/亩,梁山等其他7个县转让标准不低于5万元/亩”的规定。
四、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住房用地管理实施农村
建设用地整治挖潜的意见》(济政字〔2010〕67号)
第四条关于“各县(市、区)提前使用节余指标,必须经省
人民政府批准,并出具承诺函,保证当前归还指标”的规定;第
五条“要将整治挖潜项目实施过程中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
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全额返还项目区;置换到城镇的
土地通过招拍挂出让实现的土地纯收益绝大部分应返还项目区”
的规定;第五条关于“各县(市、区)通过土地整治挖潜富余指
标的20%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规定。
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综合整治推进城乡统筹
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1〕11号)
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富
余指标可跨县级行政区域以不低于20万元/亩的标准有偿调剂使
用,富余指标的20%由市政府统一收储,在全市范围内有偿调剂
使用”的规定。
济宁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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