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2-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顿和规范全市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突出解决无证无照经营的历史遗留问题,使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最大限度地消除危害人身健康、威胁公共安全、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整治无证无照经营长效工作机制,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部门间密切配合,推进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引导合法经营工作,推进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长效机制的建立,使无证照经营现象从根本上得到控制和解决,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切实保障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职责分工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及相关规定,各相关职能部门除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申办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外,其他职责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无须办理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申办营业执照而未申办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办理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申办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负责对从事流通领域食品经营等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公安部门。负责对从事旅馆、印章刻制、娱乐场所、营业性射击场、民用枪配售企业、信息安全产品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爆破作业等须到公安部门办理许可或备案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进行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负责对购物、餐饮、住宿、娱乐、休闲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到公安机关办理验收、检查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已经取得有关部门许可但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须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从事建筑施工(含装修)、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须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文广新部门。负责对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音像制品经营等须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从事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等)出版、发行、印刷复制,以及出版物进口等须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频道(频率)的开办、地面卫星广播电视接收设施的使用和安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国产电视剧(动画片)的制作和发行、境外电视剧(动画片)的引进、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广播电视无线发射业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有线电视设计安装施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须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六)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美容美发、保健按摩、公共场所、医疗机构、餐饮服务等须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七)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进口计量器具、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等须到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八)环保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严控废物、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放射源安全许可等须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九)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须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从事成品油、煤炭、供电等须经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及相关辅助业等须到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劳务派遣等须到人力资源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烟草专卖部门。负责对须到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农业部门。负责对从事农作物种子、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植物检疫、动物诊疗、农业转基因生物等须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六)财政部门。负责对从事会计、资产评估等须到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十七)旅游部门。负责对从事旅游业务等须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八)民政部门。负责对从事经营性公墓或骨灰堂等须到民政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九)商务部门。负责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拍卖、典当、生猪屠宰、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等须到商务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对须到本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报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整治重点
(一)公众聚集场所、集贸市场、危险化学品、剧毒品、餐饮业、食品生产经营等危害人身健康、威胁公共安全、容易引发群死群伤安全事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证无照经营较集中、整治难度较大的新兴工业区、农村边远地区、城乡结合部等地区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及遗留问题较多的出租屋、违章建筑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非法网吧和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等违法经营行为。
(四)卡拉OK歌舞厅、电子游戏厅、酒吧、桑拿按摩、沐足等娱乐服务性行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加油站、加气站、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砖窑厂等非煤矿山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六)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七)各种非法行医场所、无证无照诊所。
(八)未经许可审批,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九)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税务登记及申报纳税的税收违法行为。
(十)其他违法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四、工作措施
(一)开展查处取缔工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的原则。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利益和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取缔,绝不姑息;对涉及刑事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对社会弱势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无严重社会危害的无照经营行为,要加强教育,积极引导其办证办照;要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为经营者创造合法的经营条件,加强市场建设和准入引导及服务,推动市场主体稳定发展。
(二)加强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把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与社区文明建设、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做到政府领导,属地监管,分工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治理,扎实有效地落实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三)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总召集人,市工商、行政执法、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财政、文化、卫生、商务、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农业、质监、环保、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管、安监、广电、旅游、烟草专卖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部署、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督查落实和信息宣传。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查处当地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四)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信息共享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涉及后置审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时,应当告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到后置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经营者需要办理行政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办理的,或发现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当地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在接到抄告件后10个工作日内,指导、引导经营者办理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将办理情况同时反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抄告件后应要求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将办理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抄告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同时抄送相关行政许可部门。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对无证无照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政府各职能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查处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范围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或在立案的同时将涉嫌违法行为抄告相关职能部门。
(五)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责,各负其责,主动开展查处取缔工作。对属于自身职责,不依法查处取缔或支持、包庇、纵容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行政处分相关责任人。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按规定履行许可审批职能,对符合规定的,要及时审批;对不按规定实施许可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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