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文号:临政发〔2010〕24 号
颁布日期:2010-09-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临政发〔2010〕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产业区

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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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全

面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

方式转变若干重要问题的意见》(鲁发〔2010〕10号)、《山东省

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

政发〔2010〕80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重点支持服务业城区、园区、

企业三大载体及服务业重点项目,商贸物流、文化旅游、金融

保险、房地产、科技信息、家政服务、住宿餐饮、会展、商务

服务、社区和农村服务十大支柱产业。

二、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

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各

类投资者可以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服务

业经营。

三、放宽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外,服务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允许注册资

本分期缴付,可首付20%,其余两年内缴足。

四、2011-2015年,市、县区财政继续设立并逐步增加服

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市级财政按上年度GDP的万分之一设立服

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国家、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配

套,落实各级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培育服务业发展载体,

扶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和服务业发展规划,以及服务业工作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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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五、各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优先支持重点服务业城区、园区、

企业和重点项目的发展。服务业引导资金要重点用于支持重点

服务业城区发展服务业;对重点服务业园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建

设,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重点服务业园区的建设项目,同等

条件下优先推荐纳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给予用地和资金

扶持;支持重点服务业企业实施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

的服务业大项目,鼓励企业实施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

尽快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

的服务业龙头企业。

六、积极鼓励地方发展服务业。2010-2012年,对各区上

缴市级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幅超过20%以上

的部分,市级给予全额返还,返还资金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发

展。

七、支持服务业企业深化改革。服务业国有企业产权整体

转让及企业整体改制的,土地、房产按政策处置后办理权属变

更手续,不视同交易行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

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有

关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

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八、鼓励服务业企业科技创新。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

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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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符合条件

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对

其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

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非营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或再

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自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免征营业税3

年。

十、支持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自2010年起,事业单位人员

领办、创办服务业企业的,三年内,由当地政府根据缴纳营业

税的20%给予奖励。

十一、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

或实现税金2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服务业办公室制定;市统计局

研究提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标准和统计办法。

十二、对符合条件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

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服

务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鼓励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我市大中型企业因二、

三产业剥离经营后新增的地方税收,按新增地方税收额的30%

补助该企业,其中,给予上述30%补助后仍不能弥补的部分,

从该企业因二、三产业剥离经营后新增的地方税收部分予以补

足。对运输业务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可利用企业自备车辆注册

成立分公司,分公司缴纳的地方税收,按剥离经营后新增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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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额的30%补助该大中型企业。

十四、鼓励发展会展业。市政府逐步增加会展业发展专项

资金,主要用于与我市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

要展会和品牌展会;支持企业参加由我市组织参加的国家、省

举办的各类会展活动和国际性大型展会;对自行成功举办展会

超过500个标准展位的公司予以补贴;对承办省级以上展会及

培育成国家级以上品牌展会的承办单位或个人,给予补助或奖

励。

十五、鼓励发展服务外包。各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信息产

业发展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外贸发展资金等各项

资金,在安排上要向服务外包企业倾斜。

十六、鼓励发展社区和农村服务业。对社区内托儿所、幼

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

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物业管理企业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

收入减去符合规定的代收费用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医

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自2010

年起,对县及县以下依法登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三年内,由

当地政府按缴纳营业税的10%给予奖励。

十七、鼓励发展新兴服务业。自2010年起,对新设立的工

业设计企业和物业管理公司,三年内,由当地政府按缴纳营业

税的10%给予奖励。

十八、鼓励发展教育服务业。民办学校可以接纳社会捐助,

在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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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新型地方金融组织在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

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等相关事务时,参照银行业

金融机构对待。

二十、积极引进金融机构。对新入驻我市的金融机构,根

据机构规格和注册资本情况,购买办公场所的,当地政府给予

适当补贴;自建办公场所的在用地价格上给予优惠;租赁办公

用房的三年内由受益财政给予适当补贴。鼓励金融机构到县、

乡镇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

资金互助社,以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金融

组织。

二十一、引导金融机构根据服务业企业资金需求特点,在

信贷、证券、保险、外汇、担保、信用增级等方面加大创新力

度,提高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的授信额度,满足不同类型

服务业企业的多元化金融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

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产业投资基金、创

业投资机构、新型金融组织积极面向中小服务业企业开展业务,

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探索符合服务业企业实际的担保抵押方

式。“十二五”期间,通过银行和政府投资联合贷款,每年筹措

1亿元,加大对服务业十大重点领域的资金支持力度。全市银行

业支持服务业信贷增速要高于信贷平均增速2个百分点。在继

续支持传统服务业发展的同时,重点加强对服务业三大载体、

服务业重大项目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

二十二、建立中小服务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各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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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要积极筹措资金,通过贴息、补助或奖励等方式,对贷款银

行给予风险补偿。进一步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个人新发

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

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

各级要加大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投入,增加担保基金规模,建立

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和小额担保贷款的

有效奖励和补偿机制,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十三、加强总部经济,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对外地服

务业大企业总部迁入我市的,自上缴税收之日起,实行为期5

年的财政扶持,前两年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受益财政

给予全额补助,后三年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补

助该企业;新入驻对我市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总部企业,

在享受上述政策的同时,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大扶

持力度;对入驻的总部企业及企业设立的研发中心用地,可优

先办理规划和建设用地手续。

二十四、服务业发展用地要纳入当地主体功能区规划、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县区域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列入

国家、省“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重点服务业园区、重点

服务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各级政府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

标;各县区在制定年度用地计划时,要根据本地服务业发展需

要,逐步提高服务业用地计划指标比例。

二十五、对通往列入红色旅游规划景点、国家3A级及以上

旅游景区、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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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连接道路建设,由交通部门纳入规划予以扶持。

二十六、城市、旅游度假区及各类开发区规划确定的商业、

服务业等公共服务设施和旅游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作它用。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利用荒地、荒山、荒滩、

垃圾场、废弃矿山等土地开发的旅游等服务业项目,给予重点

支持。

二十七、治理和规范涉服务业收费,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

目,降低过高收费标准。落实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扶

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峰谷用电管理办法,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

二十八、有计划地在普通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院校增设

服务业紧缺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加强服务业人才的继续教育,

充分利用各类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服务业技能型人才再

培训、再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

服务机构为城乡求职者提供免费服务。

二十九、加快引进文化创意、工业设计、现代物流、金融、

营销管理和软件与信息服务等高级专业人才,吸引在国外著名

服务业机构从业的留学人才和外籍人才来临领办、创办服务业

企业。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取得的一次性补助,免征

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在境内取得的住房补贴、搬迁费、探

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国家税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十、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服务业事业单位

特点,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探索有利于服务业事业单位创新发

展的公开招聘方式方法。鼓励服务业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紧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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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才,如无岗位空缺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特设岗位;高

层次人才聘用期限可适当延长或无固定期限。

三十一、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

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

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截止2010年12月31日前经审

批后,按实际招用人数,3年内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同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

业保险费计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十二、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

残疾人创办服务业企业可免费参加创业培训,享受一次性岗位

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

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的,免收

期限延长至5年。

三十三、建立服务型企业创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创业项

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创业指导、创业测评、跟踪扶

持、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创业孵化基地和企业园区建设等促进

服务型创业的相关工作。

三十四、对为登记失业人员开展家政服务等便民职业培训

和职业介绍的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三十五、为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对10个服务业重点城区、

10个服务业重点园区、30家服务业重点企业、50个市重点服务

业项目,纳入市里统一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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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进一步加强服务业各行业协会的交流、沟通和指

导,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的作用,成立临沂市服务业联合会。

三十七、加强服务业组织体系建设。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

服务业办事机构,配齐工作人员,落实办公经费;市直有关部

门加强对服务业的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业务科室、专(兼)

职工作人员,指导本部门、本行业的服务业发展,做好服务业

的调度和统计工作。

三十八、把加快发展服务业作为考核县区和有关部门、单

位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服务业考核奖励办法。加大对县区、

服务业各部门和服务业载体单位的考核力度,提高服务业考核

在全市综合考核比重,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给

予表彰奖励。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服务业主管部门

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加强管理与促进发展结合起来,加

强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共同促进服务业发展。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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